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對于大多數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和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實際上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在 勞動合同 當中約定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存續的期限,如果到期的話,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很多人想要清楚了解, 合同到期 工資 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合同到期工資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1、僅就 合同到期不續簽 的經濟補償而言,是從2008年1月1日以后開始計算的,標準為《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 2、經濟補償基數,以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你在 勞動合同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3、 勞動爭議仲裁 的時效為一年。 但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那么你已經具備可與公司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資格,合同到期后,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必須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得擅自終止。否則,公司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而不只是支付經濟補償了事。 二、其他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結清全部的工資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的,還應支付終止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 的。法律依據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 雙方依法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在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我國 勞動法 律當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進行,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話,就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合同到期補償金怎么算?合同到期 補償金怎么算? 1、僅就 合同到期不續簽 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的經濟補償而言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是從2008年1月1日以后開始計算的,標準為《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 2、經濟補償基數,以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你在 勞動合同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3、 勞動爭議仲裁 的時效為一年。 但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 勞動合同 ,那么你已經具備可與公司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資格,合同到期后,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必須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得擅自終止。否則,公司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而不只是支付經濟補償了事。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后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 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 賠償金 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 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后,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 離職手續 。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并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完上述手續后,為勞動者開具《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證明書》,并辦理檔案及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和工資結算、 經濟補償金 支付等。 勞動合同是每一個工作者在就職的時候需要和企業簽訂的一個協議,一般在協議中有對于員工的工資說明以及工作期限的說明,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和個人的利益不會因為其中一方的違約造成損失,而在合同到期后給付的賠償金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月份總額進行發放。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賠償金計算方式是什么?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 賠償金 怎樣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每滿1年支付1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合同到期賠付工資怎么算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 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一個月。但如果是勞動者主動不續約,是沒有權利要求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