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一、 醫療事故 導致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 醫療糾紛 問題的主要原因 1、醫患缺乏信任,是造成醫患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換位思考。醫療衛生機構的少部分醫護人員不能夠為病人多著想,而是從醫院和科室及個人的經濟利益出發,較多地考慮醫院科室和自身的利益。造成患者經濟負擔加重,至使患者及家屬對醫務人員不滿情緒。不能互相理解。 2、醫患溝通不夠、糾紛增加,是醫患關系不和諧的重要因素。據相關資料顯示,社會上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中,大多數是醫護人員和患者或家屬雙方溝通不夠,理解不夠,一旦產生誤解,醫患關系馬上就有矛盾,導致的醫患糾紛約占總量的三分之一。 3、醫療衛生機構在對入院患者臨床診療過程醫護人員對患者缺少人文關懷,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心理和身心上著受的病痛,加劇了醫患關系不和諧。治病救人是一體的,但醫護人員卻只重視“病”不重視人;特別是民營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活動只強調依靠儀器設備,忽視醫護人員與患者及家屬的病情、治療上的交流,造成醫患關系緊張,最后發展上升糾紛問題。 4、醫患糾紛的 申訴 、維權渠道不暢通是影響醫患關系的直接因素。幾年前,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我國就施行新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但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僅事故鑒定費用就高達上千元,患者維護權益成本太高,通過正常渠道維護權益仍很難。 5、醫療社會統籌保障體系及有關的法律、 法規 跟上社會發展的進步,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我國社會全民醫療統籌保險體制不健全,也是造成醫療衛生行業醫患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據相關資料顯示,如: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社會有健全的全民社會 醫療保險 體制,所有的美國國民都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每一個國民一旦有了疾病在醫院就可享受政府的社會醫療保險救助,個人不會支付高額的醫療費醫患間的沖突就很少,也就不會發生醫患糾紛問題。 6、是醫院和患者是兩個不同的社會單元,醫院是公共社會的醫療服務機構,是主動服務,患者是社會的最小單元,是被服務的群體,受被動的約束,一旦出現問題,矛盾很容易激化。 導致患者死亡這是醫療事故最嚴重的級別了,院方除了要按照上述資料對家屬進行賠償以外,還應該追究此次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問題的。雖然死亡以后涉及到的這些賠償項目都是固定的,但因人而異計算下來的話,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 賠償標準 就沒辦法統一規定了。
病人因醫療事故死亡如何辦病人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如果醫患雙方協商不成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對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具體的可以有醫患雙方向本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然后根據具體的鑒定結果進行相應的主張。如果鑒定出是有醫生不負責任導致病人直接死亡的或者對病患造成重大傷害的,那么就構成醫療事故罪。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廣東一醫院用超劑量80倍用藥導致82歲患者死亡,院方需要承擔哪些責任?據相關媒體披露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這位患者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的女兒已經做了相關的醫療事故鑒定,并且鑒定報告指出她母親的死亡和醫生用錯藥品的劑量有直接的關系。也就是說,因為醫院的醫療事故直接導致了這位患者的死亡,所以這個醫院首先就要承擔醫療事故罪。雖然說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但醫生應該是救死扶傷的,而不是用救人的手親自送那些對生活充滿期待的人上路。
其實很多時候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我們是很難抉擇的,因為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我們相信醫院的權威,所以才把病重的患者送到醫院去救治,但是醫院卻并沒有承擔起救死扶傷的職責,而且通過自己的過失直接導致了患者的死亡。對于這種情況,筆者認為這是不可原諒的錯誤。但是很多時候醫院為了息事寧人或者因為法律的規定,他們往往能夠逃脫懲罰,最常見的處理措施就是醫院賠償一點錢就了事了。
而且在這個事件當中,筆者認為,醫院其實是承擔了很多的過失的,因為使用的藥品超額的資料并不是一點點,而是超過了正常劑量的80倍。這是一個怎樣的概念,這個可以直接把救命藥品變成害人命的毒藥。而且在事故發生的時候,醫院并沒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沒有對病人進行積極的搶救,反而耽誤了最佳的治療時機,讓患者痛苦的死去。
一家醫院如果都不尊重患者的生命,那么這將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我不知道,這些醫生為什么這么冷漠,明知道是自己出了問題也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到底是誰給他們撐腰讓他們如此漠視生命,而且如果不是患者給予積極調查,或者醫院就會這樣不了了之,這個世界上就多了一個枉死的冤魂,希望院方積極補救,給大眾一個說法。
誤診導致病人死亡怎么辦誤診導致病人死亡的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屬于醫療事故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不僅可以追究醫院或者醫院相關人員的責任,還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廣州一醫院用藥超80倍致患者死亡,醫院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廣州一醫院用藥超80倍致患者死亡,醫院該承擔什么樣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的法律責任?
在廣州一家醫院發生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了一起用藥量超80倍導致患者死亡,此醫療事故的發生,主治醫生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再是醫院對此醫療事故的隱瞞維護都會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亦會終止自己的醫生職業生涯。對于用藥含量超出80倍導致患者死亡我還有以下幾點看法醫院醫療事故導致病人死亡 :
一、醫療事故事件的經過是這樣的
經調查張女士的母親因為感冒,咳嗽反復發作前往醫院進行住院治療,當時醫生就出現沒有經過家屬同意或者診斷,直接給病人擅自用藥,當時給患者使用的藥物是一個叫甲氨蝶呤的類風濕藥物,難道一個感冒,咳嗽就需要用上類風濕藥物嗎?所以此行為存在違規用藥,在使用完藥物后患者的白細胞幾乎為零。沒多久張女士發現自己的母親在注射一種黃色的藥物,向主治醫生進行詢問,醫生表示這是一種化療藥物,此回答讓人更難以置信,一個感冒竟然將類風濕藥物、化療藥物都用上了,在用藥兩天后的晚上張女士的母親去世了。
二、醫院對患者用藥未告知家屬
醫院是一個治病救人的地方竟然出現如此大的工作失誤,對患者的病況未做詳細的了解,就對其用藥,而且沒有將用藥情況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導致給病人用錯藥,產生了強烈的副作用,讓病人產生心理和身體的雙重傷害,此過錯主治醫生和醫院負責領導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整頓、調查相關人員
主治醫生,他的盲目用藥導致了老人的去世,沒用將用藥提前告知家屬進行商量屬于私自用藥,醫院管理人員,對藥物進行管控處理視為失責,出現這樣大的醫療事故,有關部門應該整理醫院風氣,調查所有從業人員是不是都具備醫師從業證書,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吊銷從業證書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