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醫療事故 致人 死亡賠償標準 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 1、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憑據支付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 撫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產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 醫療事故處理 辦法》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醫務人員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的構成犯罪嗎?醫務人員不負責任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造成病人死亡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的構成醫療事故罪。我國《刑法》第335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得知,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如果是不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將病人治死的則成立非法行醫罪。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和診斷、護理常識導致病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的行為。當然如果醫生故意違反診斷常識和規章制度,則成立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能請求精神損失賠償嗎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第11款有關精神撫慰金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的規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
具體執行和計算是還需要根據疾病病情、醫院責任程度等來考慮。沒有具體明確的包括賠償支付的人數(一般不超過2人),平均生活費是否隨年度變化而變化等等因素。需要在具體事例中由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確認。
醫療事故發生后怎么處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的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 ,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