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醫療機構需要賠償患者方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其中醫療費將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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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醫療事故死亡如何賠償出現醫療事故導致死亡的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其賠償事項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應參考以下因素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但是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病人在醫院治療期間死亡,醫院全責該怎么賠償【法律分析】
發生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死者家屬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要求醫療機構賠償死亡補助金、撫恤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醫療事故中造成患者死亡,精神損害賠償最高年限不超過多少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第11款有關精神撫慰金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的規定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醫院死亡要求陪賞期限 ,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
具體執行和計算是還需要根據疾病病情、醫院責任程度等來考慮。沒有具體明確的包括賠償支付的人數(一般不超過2人),平均生活費是否隨年度變化而變化等等因素。需要在具體事例中由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