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以下就是對 農民工工傷 十級賠償標準 有哪些規定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的回答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1、標準:享受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勞動合同期滿 終止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
農民十傷殘補助標準具體標準是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 一、十級 傷殘賠償 金是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百分之十。 二、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 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當事人 傷殘 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應當賠償 醫療費 、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農民工傷殘十級賠償標準法律分析:員工達到十級傷殘的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一次性傷殘津貼為員工7個月的標準工資。個人工資是指受傷職工在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我的工資高于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農民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按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于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總體規劃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