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但要承擔全部責任。破壞事故現場是指發生事故以后,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法律依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怎樣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對于故意破壞肇事現場的行為進行認定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可以通過以下標準進行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破壞現場的行為人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且行為人破壞現場的行為是處于主觀故意。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承擔什么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直接根據法律規定承擔全部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事故現場不是當事人故意破壞的,而是由于疏忽或者暴雨等其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他原因造成的,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劃分責任原則: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惡意破壞事故現場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基本程序:
1、報警和受理;
2、調查;
3、認定與復核;
4、處罰執行;
5、損害賠償調解;
6、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