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年限為標準計算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有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拓展資料: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賠償多少?公司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支付。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只有一種賠償方式、兩種補償方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
一、賠償方式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即2N。
二、補償方式
(一)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以及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即N。
(二)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替代提前30天通知的,為N+1.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辦法是什么?一、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辦法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 賠償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并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 經濟補償金 后就可以隨意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 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辭退的職工一定的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說職工的 工齡 十年的話,要支付二十個月的 工資 作為賠償。這里的月工資是實際工資,包括津貼、獎金等收入。企業不給的,職工可以到勞動局舉報投訴。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怎么算對于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47條又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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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么那么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標準 是什么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 一、單位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金計算 1、用人單位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 工資 (超過12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 工傷 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3、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 合同無效 賠償金,違法 解除合同 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 ×25%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 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約定違約金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我國承擔勞動 合同違約 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 勞動法 律 法規 沒有對法定違約金作出具體規定。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 違約責任 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l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定,但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 合同履行 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 原則意義重大。 所以說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進行賠償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需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可以說是弱勢群體,所以在遭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了解相關的賠償標準,有了這些 法律知識 我們才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