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在之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的兩篇文章都有介紹關于經濟補償金的介紹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分別是 經濟補償金“N+1”中的“1”是什么? 和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這是關于經濟補償金最后的收尾和總結。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以下8種情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
第一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直,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首先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舉個簡單的案例: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條與上條對比有共同點:都是勞動者主張的,差別是勞動者無需提前告知亦可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單位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五險一金。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等。所以此類情況雖然是勞動者主張,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種: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本條是關于因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顧此類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種: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類情況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種:經濟型裁員。此類是指是用人單位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需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要注意,這里要優先留用: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7種:勞動合同的終止。此類情形如是以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退休、勞動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及失蹤;如是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八種: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單位然要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我們常說的2N。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勞動合同 支付 經濟補償金 的情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 1.由于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故意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 工資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是主動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并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并且屬于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2.由于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盡管這類原因不屬于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 3.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即《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于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 勞動關系 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除此之外,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于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應在企業改制時,按規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 根據規定,在出現上述情形的時候,一般用人單位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給予勞動者相應數額的經濟補償。其中要注意,在雙方約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作出補償,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千萬不要忘了自己還有這個補償是可以主張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