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如下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被公司辭退應該怎么賠償?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如下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辭退員工應該如何賠償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如下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關于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公司突然辭退員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被公司辭退補償標準:如果公司有過錯的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 ,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員工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是違法辭退員工的,則給予員工雙倍的補償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需要經濟賠償,賠償的標準是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不到6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到一年的賠償一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3、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辭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
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有哪些情況?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綜上所述,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按照工作年限賠償,只要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那么在辭退的時候都應當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標準,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賠償,不足半年的應當賠償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