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九級傷殘具體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的賠償為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賠償四年的傷殘賠償金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如是城鎮戶口就按城鎮標準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如是農村戶口就按農村標準)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另外就是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全部應由其賠償
詳細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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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賠償每個地方都不一樣的,可以利用網絡去訪問 法律援助貼吧找地方律師詢問-
請問企業破產給職工結算時,已簽定為十級傷殘的職工應得到多少賠償(徐州沛縣地區)?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賠償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存在較大的差異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這個我最多給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你參考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而且參考的內容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正規程序和計算方法來給出的,有些地區甚至是用人單位,在計算本人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工資的時候,是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的基礎工資計算,兩者差異非常巨大!如十級傷殘賠償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的計算,如你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實際收入工資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計算是按照繳費工資來算的,你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的工傷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給你報的2000元,那么社保局算的話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減去14000就等于其中存在21000的差距,那么這個21000元就由用人單位來補給你(我們單位是這樣做的--少有的良心企業啊!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資都是按照傷者正常的考勤工資計算,如他上班的工資是7000一個月,因為工傷不能上班,每個月照常發7000的工資給傷者--尼瑪,我再說一句--良心企業啊!非常多的企業不可能這樣做,最多發放基本工資,也就是說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礎工資只有2000,那么就只發2000給傷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式也是這樣的。很多企業不愿意按照實際收入來賠償給傷者,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計算出來的賠償會導致企業的負擔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數企業是按照社保的繳費工資來計算賠償傷者。
被評了傷殘有三項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沒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還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只領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支付,(有些地方沒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領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暫時得不到。
江蘇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十級3萬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十級1.5萬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明確。(應該是7個月本人工資)。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一二三四殘疾補貼標準一二三四殘疾補貼標準如下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
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停發傷殘津貼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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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傷殘補助標準表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沛縣傷殘補助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