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提供一位律師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的回答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請予參考:
罵人是違法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的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但是看具體的情節。罵人就是侮辱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他人,是不道德行為。如當眾辱罵則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則涉嫌構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上司經常吼罵下屬違法嗎?如果上司經常恐怕下屬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肯定是違法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下屬既然下屬竟然有錯。
領導辱罵員工是侮辱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他人屬于侵權行為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可以撥打110報警,通過錄音、錄像及尋找人證的方式固定證據,由警察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領導拍桌子吼下屬違法嗎?如果只是單純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的吼下屬是不構成犯罪的,但如果限制員工自由或者有辱罵行為則可能構成了犯罪。
對于這個問題,生活中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我們也遇不少,只要從兩個方面入手:
從領導的角度反思自己的行為和從下級的角度來換位思考。
首先作為領導,先要反思自己是否有不妥當的地方。
1,我們是否對下屬盡了上級的義務?上級領導的義務就是對下級進行崗位培訓、在平時的工作中要適當的給下屬提供幫助,有什么問題可以溝通。
2,自我反思,在這件事情上你有沒有錯。你有將整個任務的行為計劃、目的、分配的原因講清楚嗎?你有告訴下屬要做什么,怎么做,有什么注意事項、遇到問題應該怎么解決,幾時要完成等一系列問題嗎?
比如把老板安排個績效評估報告,因為時間很緊任務重,所以你把事情分成了四份,你承擔的那份工作量最多,考慮到你同事剛來不久,所以你給她的那一部分相對來說比較簡單,都可以跟她先說明的,讓她對工作有一個整體的印象。
然后分配任務,你告訴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他這樣分配任務的目的,然后她需要做什么事,告訴她時間的掌控,還有需要注意的事項,遇到問題時的解決方法。
如果你反思過后,發現自己也有錯,那就跟員工好好道個歉,再好好的溝通交流一下,繼續工作。如果這個下屬夠聰明,他自己就會找臺階下,也會跟你道歉的。
如果上面的一切你都做到了,那就是員工的問題了。
3,如果作為領導者,你做了一切該做的,那么問題,就出在員工的身上。只是需要審視是他的能力不夠,還是他的態度不行。
如果是這個員工的能力無法勝任這份工作,那沒有辦法,只好換人。
如果是因為溝通問題不到位,導致下屬覺得委屈,一時情緒失控。可以等大家冷靜下來,再好好溝通。
如果是下屬不覺得這樣不對,也沒有想好好工作的態度,那就別慣了,直接換人。
在職場,上下級之間的關系不能太親近,也不能太疏遠,太親近了,犯了錯誤的話,不好意思去處理也不方便工作;太疏遠的話,缺乏的交流也不利于進行溝通。這個度不好說,只能自己體會。
像這位下屬的行為,不管是不是一時沖動情緒失控,都是不明智的行為,工作完不成還吼上司在職場是無異于自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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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34歲的職場人,應該明白工作不同于在家,不懂就要問,不明白也要問。入職時間短不是你完不成工作的理由,不管是什么工作,不管在什么樣的環境下,首先就是要適應工作環境和熟悉工作的內容,這樣才能更早更好的投入新的工作當中,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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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訴領導辱罵下屬?1、領導侮辱員工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如果是個人行為,可以撥打110報警,由警察處理;也可以通過錄音、錄像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的方式,或者尋找人證的方式固定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個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勞動法不管;
2、如果領導通過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并向用人單位的最高層反應情況,如果最高層的態度也一樣,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且還能主張經濟補償金,這個情形就歸勞動合同法調整;
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
(二)公然侮辱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上級當眾辱罵下屬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