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的管理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維護移動通信用戶、業務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權益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保障公用移動通信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用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移動電話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臺。
本辦法所稱的移動通信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獲準在本市建設移動通信網絡,并向社會公眾提供移動網絡電話、數據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站設置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無線電管理局)具體負責本市基站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規劃、環保、物價、房屋、土地、公安、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發展規劃)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本市通信行業的發展需要和資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本市基站的專業發展規劃,報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批準后實施。
市無線電管理局組織編制本市基站的專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經營者和相關方面的意見,經營者可以向市無線電管理局提出基站建設的需求。第六條 (布局和選址要求)
基站布局應當根據基站專業發展規劃和通信服務的需要,確定無線電覆蓋范圍,并達到國家通信行業的服務質量標準。
新建基站選址應當符合城市市容景觀的要求;新建基站在居住區選址的,應當優先考慮設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第七條 (年度設置計劃)
經營者應當根據本市基站發展規劃、布局和選址要求,提出本年度基站設置需求,報市無線電管理局。
經營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設置需求中,基站布局或選址與其他經營者的基站設置有重復的,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協調安排,避免重復設置。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基站發展規劃和經營者提出的基站設置需求,會同市規劃、環保、房屋、土地部門制定年度設置計劃,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基站設置資源共享)
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各方經營者共享基站資源提供便利。
任何經營者不得通過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獨占基站資源。第九條 (選址申請和認定)
經營者需要設置基站的,應當符合年度設置計劃,并在向市無線電管理局提出基站設置申請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工程設計單位所編制的基站設置方案。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選址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基站選址認定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設置獨立基站鐵塔和機房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 (設置基站的通知)
經營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基站的,應當在建站前15天,持基站選址認定書,通知相關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
設置基站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經營者應當將基站設置情況報基站所在地區、縣規劃和房屋、土地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基站使用費)
經營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基站的,應當向該建筑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民用建筑物設置基站天線的使用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民用建筑物設置基站機房的購買費或者租賃費用,由經營者與該建筑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協商確定。第十二條 (基站天線設置補償協議和使用費管理)
經營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基站天線的,應當與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按照使用費的標準,簽訂基站天線設置補償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使用費。因民用建筑物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尚未依法組建業主委員會而無法簽訂基站天線設置補償協議的,經營者可以采取公證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費。
基站天線設置使用費應當列入該建筑物物業維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的第九條(選址申請和認定)經營者需要設置基站的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應當符合年度設置計劃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并在向市無委辦提出基站設置申請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工程設計單位所編制的基站設置方案。
市無委辦應當自收到選址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基站選址認定書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設置獨立基站鐵塔和機房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建在住宅小區內的通信基站需要辦理土地手續嗎?1.選址申請和認定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需要設置移動基站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的,應當符合年度設置計劃,并在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移動基站設置申請時,提交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所編制的移動基站設置方案。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后,發給移動基站選址認定書。設置獨立移動基站鐵塔和機房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設置移動基站的通知:經營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移動基站的,應當在建站前15天,持移動基站選址認定書,通知相關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設置移動基站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經營者應當將移動基站設置情況報移動基站所在地區、縣規劃和建設部門備案。
3.移動基站使用費:經營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移動基站的,應當向該建筑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移動基站機房的購買費或者租賃費用,由經營者與該建筑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協商確定。
4.移動基站天線設置補償協議和使用費管理:經營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設置移動基站天線的,應當與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按照使用費的標準,簽訂移動基站天線設置補償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使用費。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管理的決定一、本市對基礎通信管線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和統一管理。
本決定所稱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的基礎通信管線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以內通信網絡的光(電)纜線所經過的地下管道(包括人井)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以及依附于地鐵、隧道、城市橋梁等公共設施一次性敷設的通信網絡光(電)纜線。二、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是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的信息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礎通信管線規劃的編制,并對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的建設和運營實施監督管理。三、本市基礎通信管線規劃由市信息辦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社會對基礎通信管線的需求組織編制,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四、本市基礎通信管線建設的年度計劃由市信息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組織協調,監督實施。
本市基礎通信管線建設年度計劃的制定,應當按照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的規劃,綜合平衡各網絡運營單位和社會其他方面對基礎通信管線的需求,與城市建設相關的年度計劃相銜接。五、要充分利用本市基礎通信管線存量資源。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基礎通信管線,應當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則,與相關的存量基礎通信管線實行互聯互通。六、《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等本市地方性法規的有關條款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七、本決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了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管理原則)
本市無線電管理應當遵循科學管理和合理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促進各類無線電業務協調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質量技監、規劃、環保、通信、文廣影視、農業、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劃和相關頻率劃分規定,制定本市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市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完善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使用效率。第六條 (固定無線電臺站的布局規劃)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的原則,組織編制本市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無線電臺(站)布局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第七條 (無線電臺站設置條件)
設置無線電臺(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
(一)擬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和本市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
(二)擬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參數符合相關標準;
(三)有明確、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無線電臺(站),應當符合固定無線電臺(站)布局規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上海市通信基站用地管理辦法 他條件。
設置個人業余無線電臺(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八條 (無線電頻率的指配)
需要設置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根據法定權限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并出具無線電頻率批復文件。
無線電頻率批復文件應當記載頻率的范圍、用途、使用期限等核定項目。第九條 (無線電臺執照的核發)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無線電頻率批復文件后6個月內,完成無線電設備設置,并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驗收手續。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無線電臺執照,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需要使用無線電臺(站)呼號的申請人指配呼號。
無線電臺執照應當記載無線電臺(站)的臺址、頻率、發射功率、有效期等核定項目。第十條 (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
設置公用移動通信基站,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基站資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具備基站資源共建共享條件而不落實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不予核發無線電臺執照。第十一條 (無線電臺執照的管理)
無線電臺執照是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法定憑證。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質押、出租或者出借無線電臺執照。
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延續手續。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前3年內有違反國家和本市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重大違法紀錄的,不得續期。
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前需要停止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前,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第十二條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