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不合法。員工有辭職權利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公司不能因員工辭職要求賠償公司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經濟損失。
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后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辦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后造成公司損失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員工已經離職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的,如果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追究賠償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分析
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后造成公司損失,員工正常離職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如果員工直接走人或者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追究賠償。用人單位需有證據證明因為員工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辭職后直接走如果對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向我起訴討要損失。請問怎樣算對單位造成損失呢?這個有什么范圍嗎?你舉的例子不會找你賠的
首先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沒有誰不可替代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不會說你離職項目就進行不下去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了
其次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就算不走人,每天正常去公司也不干事,干也是各種錯,公司也拿你沒辦法
辭職之后沒有任何緩沖的直接走,可能你的工資會被扣掉,一般勞動合同有規定,必須提前多少天剔除離職申請
而且,你直接走人,不辦理離職,沒有離職證明,下家公司也不能為你繳納社保啊
補充:可以跟公司商量啊,又不是一定要30天,好好說,可以提前的,但手上有活的話,肯定不能直接走人,除了離職后公司起訴我給公司造成損失 我上述說的原因,還有就是你下家公司可能有背調,到時你甭指望有啥好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