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一般員工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的的失誤造成的損失都是按照成本計算的,和公司按比例共同承擔。全部算到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你頭上還要求銷售價是不合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額,先去勞動監察舉報不行就起訴吧。祝順利
公司起訴員工,最后員工勝訴了,但付出了時間代價,怎么辦?這個時間代價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認定損失的。因為訴訟的程序,真正意義上耗費的時間并不多,只是階段性的幾天,像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你這種情形,如果還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即使你沒有實際工作,你也可以主張此階段的工資,一般以當地最低工資為準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如果你還在公司工作,則當然可以主張工資報酬。
公司與員工打官司,賠償給員工的錢計入什么科目可計入勞資關系成本內.
一般公司都會有這個項目開支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的.
由于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嗎?員工若是不賠償,公司該如何解決?由于員工工作失誤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員工拒絕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社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公司因經營不善解雇員工,賠償金應該是多少?一、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的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工作半年或以上按照一年計算。月工資指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起訴員工賠償運營成本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解雇員工的程序
1、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并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
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
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