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發生工傷事故應報哪些部門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應該向哪個部門報告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要看具體情況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如果特別嚴重,需要向當地勞動安全部門報告。如果只是一般的工傷,需要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方未申請,勞動者可以在事發一月后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行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職業病。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到哪個部門去申請工傷認定應該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的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工傷認定應向那個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如果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請問工傷應該找那個部門解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若不服裁決的工傷應到哪個部門報備 ,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擴展資料:
案例:員工承諾放棄索賠仍能獲得工傷賠償
2011年7月29日,某熱鍍鋅廠職工李某在上夜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事后,李某向所在企業出具“確認書”,承諾放棄該工傷事故中向企業索賠的任何權利。2012年5月3日,李某經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傷殘九級。2013年2月底,李某辭職后要求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企業不服訴至法院。
權利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不意味著任何情形下,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都是合法有效的。通過此案可以看出,工傷保險責任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定責任,勞動關系的雙方無權以合意的方式免除。
本案中,李某出具“確認書”放棄權利的內容,即使李某是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目前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排除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條款。因此,“確認書”的內容與法相悖,不具備法律效力。該企業應負擔李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參考資料:中國江蘇網-泰州市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