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是由江蘇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為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度該條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經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修訂,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勞動合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60條,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2年最新勞動合同法工資的規定有哪些?工資 作為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我們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的生活的主要收入來源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人們不可謂不關注。工資的相關規定的變動必然會引起人們的密切的關注。最新 勞動合同法 工資的規定有很多條,最新勞動合同法工資中關于2辭退員工 賠償標準 中說明,辭退員工應該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而且工資應該參照上一個月的水平進行支付。 一、新 勞動法辭退 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辭退員工賠償標準說明 1、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 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 工傷 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 工傷保險 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 傷殘 就業補助金。 4、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上面是最新勞動合同法工資的有關規定,主要是針對辭退員工是的補償即應該支付的工資和補償的方式,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了解上面的相關的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職場中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是關系到我們利益本身的事情,必須引起我們的注意,學會依法維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南京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不存在南京地區的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主要意思是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合同法賠償細則有什么?一、新 勞動合同法 賠償細則有什么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 對 經濟補償金 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以下情形: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 勞動合同 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勞動相比也作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了進一步的規定:一是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 工資 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除后一種情形之外,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對高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金作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了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新勞動合同法 賠償金 的相關規定的相關知識: 相關條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 勞動關系 ,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法 (95年):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 社會保險 和福利的權利、提請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合同法是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我國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不同的清醒中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的不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員工在 解除勞動合同 的時候都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經濟補償的時候也要參照 合同法 來辦事。
關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區別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進行細化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更加明確。
2.《勞動合同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是由國院院為了實施《勞動合同法》而制定的規范實施過程行為的具體法條,原則上是如有沖突,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3.《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發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發布日期是2008年9月1日;
對勞動合同法87條和46條不理解,望高人指點,謝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的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兩種:
一是實體上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即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是程序上違法,即在解除合同程序上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型裁員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無需向勞動者賠償,而是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