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其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他。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發生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應當怎么分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舉證責任的如何分配我國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的劃分主要體現在下列法律法規中: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仲裁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還是是雙方,最好有具體的條款.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主張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應予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負有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是否已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是否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存在其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他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是否存在違法情形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糾紛采用的證據范圍有哪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可以采用以下證據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
1、當事人身份信息的證明材料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如姓名、地址等勞動糾紛的舉證責任 ;
2、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3、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