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 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 應當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四十六條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 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 應當負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
第四十七條 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第四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第四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如何確立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如何判斷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推薦合同范文•煤炭運輸合同•土石方運輸合同•垃圾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
在什么情況下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
(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承運人責任險理賠范圍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范圍包括: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對由于為履行運輸合同而使用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了不良狀況的車輛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引起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運輸條例》第36條規定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期間的免責事由有哪些?根據我國《海商法》第51條的規定,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1)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2)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4)戰爭或者武裝沖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8)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9)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11)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12)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另外,承運人依照前面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2)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即說明,除第(2)項規定的原因外,由于其他幾項的原因導致貨損的,承運人都要承擔貨損原因的舉證責任。
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怎樣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傷亡承運人需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承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旅客傷亡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但是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關于海運承運人責任,在幾個主要的國際公約中分別是怎么規范的?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參考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了海牙-維斯比規則并適當吸收了漢堡規則中的規定,主要規定了承運人的以下責任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
1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的責任
2妥善和謹慎地管理貨物的責任
3船舶不進行不合理繞航的責任
4船舶合理速遣的責任
5損害賠償的責任
〈海牙規則〉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
(1)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海牙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1使船舶適航2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3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該船其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地接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2)妥善和謹慎地管理貨物。 《海牙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貨物
另外,〈海牙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不論是承運人或船舶,對貨物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在任何情況下,當每件或沒單位超過100英鎊或與其等值的其海運承運人賠償責任 他貨幣時,概不負責,但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將其性質和價值加以申報并在提單上注明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