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損害和仲裁或訴訟費用賠償的最高限額。
在認定保險責任并核定損失的條件下,保險人即可按條款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計算賠款,具體如下:
1.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損害和仲裁或訴訟費用賠償的最高限額,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的賠償總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其中人身傷亡以不超過每人的賠償限額為限。即仲裁或訴訟費用與賠償責任一并計算賠款,在賠償限額內支付,不另行計算。
2.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在另一個賠償限額內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最終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賠償限額,保險人按比例分攤該費用。
3.重復保險的賠償。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
拓展資料:
1、客運合同系《合同法》明文規定的有名合同,考察客運合同承運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除分則有特別規定的外,當然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即客運合同承運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樣為嚴格責任原則。
2、在涉及對旅客的人身安全保護上,《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根據此條,可以認定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我國《合同法》對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承運人只要在從事運輸的過程中導致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了旅客的人身傷亡,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以其是否具有過錯為考察要件。
3、但對于旅客自身攜帶行李、物品的損毀滅失,《合同法》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此條,承運人對旅客自帶物品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下文就承運人的一般違約行為責任、對旅客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對旅客自身物品的損害賠償責任分述之。
國際條約是如何規定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沒有國際條約詳細規定所有賠償責任限額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要看涉及的國家法律和具體情況。一般刑事責任,我國按照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的順序解決,如果是民事,要看具體合同。
第一條 為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了維護國內航空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制定本規定。國際貿易糾紛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
第三條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 萬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 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 元。
第四條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我國我國對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的賠償責任限額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規定按下列規定執行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①對每名旅客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運人書面約定高于本項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②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17計算單位。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一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但是,因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列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此種包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③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32計算單位。
鐵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的精神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具體含義是本次運輸承運責任賠償限額 :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于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人在限額以內按照實際損失負責賠償,超過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賠償。第三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委托鐵路車站代辦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承運人應積極動員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險。第四條 承運人對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應在貨物運單、貨票“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加蓋“已投保運輸險,保險憑證×××號”戳記。第五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價格”欄內準確填寫該批貨物總價格,根據總價格確定保險金額,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品名、規格、包裝不同的貨物,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遞交“物品清單”(《鐵路貨物運輸規程》格式三)。第六條 從承運貨物時起到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按照規定處理完畢時止,對依本規定已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由于承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對成件貨物每件價值在700元以上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每件最多不超過人民幣700元;非成件貨物每噸價值在500元以上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每噸最多不超過人民幣500元。超過承運人負責賠償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每件價值不足700元的成件貨物或每噸價值不足500元的非成件貨物,由承運人按照貨物實際損失賠償。
(二)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賠償。第七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依本規定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生損失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下列規定辦理索賠:
(一)屬于承運人責任的,貨物實際損失每件超過700元的成件貨物或實際損失每噸超過500元的非成件貨物,按保險條款規定的手續逕向到站當地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賠付后,承運人再向保險公司償還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的部分;貨物實際損失每件不足700元的成件貨物或實際損失每噸不足500元的非成件貨物,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規定的手續,逕向承運人要求賠償。
(二)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貨物損失,逕向到站當地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三)承運人責任與保險公司責任的確定問題,由鐵路部門與當地保險公司具體商定。第八條 按《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并由合同管理機關處以罰款的貨物損失,不論保險與否均由承運人負責賠償。第九條 經鐵路運輸直接進出口的已投保對外運輸險的貨物不適用本規定。第十條 為了便于本規定實施,各鐵路局和保險公司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補充規定,聯合發布實行。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7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