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明確規定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申請有錯誤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的損失。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訴訟保全錯誤應該怎么辦如果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錯誤的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認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界定標準一般就是申請人的訴訟主張是否得到支持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而只要申請人敗訴或撤訴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一般就可以認定申請人申請保全錯誤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而無需法官再去主觀的分析、判斷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院訴前保全錯誤怎么辦認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唯一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的界定標準就是申請人的訴訟主張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請人敗訴或撤訴,即可以認定申請人申請保全錯誤,而無需法官再去主觀的分析、判斷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構成侵權。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負擔原則,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應在訴訟中對自己所遭受的損失負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乃至敗訴的后果。此類案件訴訟中,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對損失發生情況進行證據固定。
對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復議一次,對裁定不服的話,可以對涉案案件提起上訴或者再審。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選擇性權利——申請復議權或者異議權。
拓展資料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
財產保全申請未執行怎么辦?
1、繼續多與執行法官溝通,請求加快執行進度和力度。
2、向法院審委會及院長投訴,請求過問并干預,以期早日執行到位。
3、按照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法律依據財產保全錯誤如何救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