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一、人身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公式: 1、 醫療費 醫療費以縣級以上醫院收費憑證為準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 賠償金 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住院費+其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他 2、死亡賠償金: 4506.7元/年×20年=90134元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3、被 扶養 人生活費 (1)其 子女撫養費 :4146.2元/年×(18歲一實際年齡)/2(兩個 撫養 人) (2)其母親 撫養費 :4146.2元/年×[20年一(實際年齡一60周歲)]/3(三個子女) (3)其父親有固定 退休工資 有生活來源不再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4、交通費 以相關交通費的票據合理計算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5、 喪葬費 39132元/年/12個月×6個月=19566元 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6個月 6、精神撫慰金 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為5000元到20000元 二、法律依據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 2、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6、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 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民事責任 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甘肅省2013年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 1、居民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56.9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506.7元/年 2、居民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2847.1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4146.2/年 3、職工平均工資:39132元/年 甘肅為公 律師 事務所 律師:梁成棟、劉興懷 2014年1月14日 人身傷害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及法律依據 (城市標準) 一、賠償項目及計算公式: 1、醫療費 醫療費以縣級以上醫院收費憑證為準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2、死亡賠償金: 17156.9元/年×20年=343138元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 (1)其子女撫養費:12847.1元/年×(18歲一實際年齡)/2(兩個撫養人) (2)其母親撫養費:12847.1元/年×[20年一(實際年齡一60周歲)]/3(三個子女) 其計算公式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4、交通費 以相關交通費的票據合理計算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5、喪葬費 39132元/年/12個月×6個月=19566元 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法律依據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 2、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6、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如果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有關收入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的事實,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判決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的法定數額標準如下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1)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二十年;(2)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二十年—增加歲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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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根據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倍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倍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倍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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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死亡賠償金哪一方計算 ;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從上面的規定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于其他有撫養關系的人《賠償法》也明確規定:“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是生活費的給付,并非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