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是否有補償看具體的情況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首先,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那么如果變更工作地點,就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當然,如果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市,公司也是在市的范圍內進行工作地點變更的,有判例認為“雖然工作地點發生變化,但仍屬于同一行政區域內的調整”所以沒有支持勞動者索要賠償。不過也有判例持相反觀點,這個得看當地的判斷標準了。如果確實與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不同了的,那么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屬于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搬遷多遠距離才能得到賠償20公里可以要求賠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公司搬遷到離原地不超過20公里的地方,是屬于改變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而解除的,用人單位要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多少公里賠償不超過20公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公司搬遷到離原地不超過20公里的地方,是屬于改變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而解除的,用人單位要給予補償。
舊址、新址的地理位置衡量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標準之一,若兩處位置相隔不遠,勞動者通過交通車、公交車等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到達新址上班,屬于合理工作地點變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服從安排,到新址上班,發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屬于自動辭職,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廠搬遷距離超過20公里,能得到哪些賠償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工廠搬遷搬出多少距離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不想去可以得到賠償。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拓展資料
一、依據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遷20公里以上有沒有補償 :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2、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
3、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
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