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如果公司搬遷地址是本市不同區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的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則員工因此辭職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搬離本市的,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于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搬遷有哪些賠償第一:企業搬遷并不應當直接支付勞動者賠償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只有在企業因搬遷導致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雙方也無法就新的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以按照企業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雙方 解除勞動關系 ,企業應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不是賠償金)第二:關于企業搬遷多遠才可以認為是發生重大變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的解釋細則里規定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了,企業搬遷后不能影響勞動者日常的工作出行,也不能大幅增加勞動者的出行距離和成本----例如,某個企業從A市B區搬遷到A市C區,導致部分員工上班從15分鐘路程變成一個小時,那么這就屬于大幅增加勞動者的出行時間,就是合同履約發生重大變化。而如果只是從B區的1號大廈搬遷到2號大廈,員工只需要多走幾百米就可以上班,則不屬于。
公司搬遷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區別判斷。
第一種情況。
公司搬遷地址距離不遠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跨區域影響不大,不影響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的;為了消除搬遷帶來的影響,采取了給員工提供班車、交通補貼、宿舍或調整上下班時間以適當減少工作時間等措施降低影響的,勞動合同還是可以繼續履行的。
在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員工以公司搬遷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認定為公司屬于未依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情形,員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應支持。
第二種情況。
更換工作地址對員工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在本市有補償嗎公司搬遷在本市是無補償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的。跨市搬遷對員工是有補償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的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一般同市搬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有其它違反勞動法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公司搬遷有沒有補償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