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要。聚眾斗毆屬于公訴案件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不因民事賠償達成一致而撤銷案件,但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聚眾斗毆犯罪 對首要分子和其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他積極參加者,應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斗毆罪 ,是指為了報復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 持械聚眾斗毆 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院對聚眾斗毆的從犯能不起訴嗎?需要什么條件。一、關于酌定不起訴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犯罪情形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根據上述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
1、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
2、是該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這里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
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
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于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于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三、對于聚眾斗毆罪而言,我國刑法只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進行處罰,一般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謂的從犯,也是積極參加者,如果警方認定是積極參加者,從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那是否能酌定不起訴,必須看全案的犯罪事實,因為聚眾斗毆是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全案犯罪后果嚴重,那作為從犯被酌定不起訴的可能性就低了。
四、真正能擺脫被起訴命運的方法是,證明自己只是一般參與者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2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時,還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認罪態度、一貫表現、社會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確認沒有追訴必要時,才能適用不起訴決定,不能隨意擴大不起訴范圍,以防止執法不嚴的情況發生。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對方不諒解法院會判什么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展資料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提醒人們在遇到任何事情的時候都不要沖動,更不要主動動手打人。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刑法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對方不諒解法院會判什么刑?打架致使受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行兇者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如果雙方未能達成諒解協調,法院會依法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聚眾斗毆的不諒解能做不起訴 ;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