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一、正面回答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提成等。基本是最后一年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的平均工資。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分析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標準中的平均工資由那些構成
經濟補償金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既是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工資晉級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式離職補償金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的標準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的,補償其一個月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3、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離職補償金需要交個稅嗎
如果取得離職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法律分析】
離職補償金也就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離職補償金也就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的個稅計算方法有什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的通知》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綜上所述,離職補償金的納稅標準為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也就是說對于超過的部分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納稅。
經濟補償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怎么算?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應當根據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公司應當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應發工資”與年終十三薪加在一起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計算出其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職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這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年終獎十三薪”是獎金的性質,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用人單位在對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進行計算時,應當將勞動者年終獎十三薪計算在“前十二個月工資”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