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原告以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以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原告以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原告以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商標名為企業名是否侵權是,如果商標名被注冊后,別人使用這個商標作為企業名,就是侵權,但如果是自己使用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的話就不屬于侵權行為。商標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來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二)未經商標注冊自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 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