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規定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在上下班途中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具體到貴州省,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一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與實行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同時,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逐步納入工傷保險。
再具體到貴州省下面的各個地級市,可能有些地方已經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有些可能還沒有。傷者可去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咨詢,如果已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沒有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按照《條例》第六十五條及有關規定執行
公務員工傷認定及補助的規定是什么公務員工傷認定及補助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公務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公務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公務員工傷賠償規定您好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針對您的公務員 工傷 賠償新規定問題解答如下: 國家公務員工傷如何賠償根據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62條規定: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 工傷保險 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公務員工傷認定及補助的規定是什么?工傷認定 是針對我們國家的所有勞動者的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當然公務員也在這個勞動者的行業之一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如果勞動者包括公務員發生的工作性傷害的話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那么第一個步驟就是由相應的用人單位來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這次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想要了解一下公務員工傷認定及補助的規定是什么? 一、公務員工傷認定及補助的規定是什么?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 工傷保險 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二、辦理工傷認定的程序是什么? 1、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審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抄送經辦機構。 勞動行政部門在受理了工傷認定的申請之后,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認定的結果。具體法律中規定的辦理工傷認定的時間為受理之日起的60日內。當然做出了結果之后,還要采用書面的形式及時的通知相關的單位和人員才行。
公務員因公致病工傷保險辦法第一條 為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了規范和加強民政部門管理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的傷殘撫恤工作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第三條 傷殘撫恤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公布有關評殘程序和撫恤金標準。
第二章 殘疾等級評定
第四條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屬于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終結后的診斷證明。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原評定殘疾等級的證明和本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醫療診斷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調整等級的,應當提出調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疾情況鑒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簽發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應當填寫《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人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屬于因戰因公導致的殘疾情況進行鑒定,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職業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作出;精神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作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于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門。
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對符合條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后,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民政部門聯系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調整等級的應當將本人持有的傷殘人員證一并上報。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的意見進行審核,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辦理傷殘人員證(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
公務員工傷有哪些法律規定,哪些屬于工傷公務員出現工傷主要適用《公務員法》。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公務員工傷的法律規定有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屬于工傷的是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七條 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