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一般情況下,不管員工患什么疾病,只要員工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對有些難以治愈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的疾病,經鑒定為一至四級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的,退出崗位,終止勞動關系,按退休退職辦理。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什么疾病單位不能辭退?除職業病屬于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的以外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其它任何疾病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醫療期滿后,對有些難以治愈的疾病,經鑒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崗位,終止勞動關系,按退休退職辦理。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什么疾病單位不能辭退?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非過失性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限于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 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如果證明勞動者本人不勝任工作,可以調離崗位,但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但調離崗位不能把管理人員調成一名員工,必須是平級調動。
患哪些病,在規定醫療期間,單位不能辭退在規定醫療期內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職工患任何病企業都不能辭退。
醫療期是法律規定的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員工可以在這生病住院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比如工資可以支付70%,而一但超過醫療期,就不能享受這些待遇了。而且企業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相關的補償。
針對你提出的員工提出的大病單位辭退情況要針對具體情況的
法律規定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
2、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3、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4、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二)、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經濟補償辦法
員工醫療期滿經鑒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注意第三條, 員工醫療期滿經鑒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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