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工傷九級傷殘賠償金】工傷賠償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的具體事項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各地規定不一。
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010年7月9日,國家安監總局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會議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準實行后,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
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平在50萬至60萬元之間。[2] 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
2019年上海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條例)一、上海市職工因工死亡工傷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為25986元(賠償標準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即4331元*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36200元(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01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兩項合計為:46218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詳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二、上海市職工1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350811元、最低為116937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上海市職工2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5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324825元、最低為108275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上海市職工3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3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98839元、最低為99613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上海市職工4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1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72853元、最低為90951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5%(最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上海市職工5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33874元、最低為77958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6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36個月=155916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18個月77958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七、上海市職工6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07888元、最低為69296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0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30個月=129930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15個月64965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八、上海市職工7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68906元、最低為56303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24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24個月=103944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12個月51972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九、上海市職工8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1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42923元、最低為47641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18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18個月=77958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9個月38979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十、上海市職工9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9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16937元、最低為38979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12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12個月=25986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6個月51972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十一、上海市職工10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7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90951元、最低為30317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6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6個月=25986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3個月12993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備注一:
1、以上各項工傷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計算所得。
2、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必要的康復費用等。如果單位給傷亡者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5-10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則仍由單位支付。
3、以上賠償金額標準按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331元為基數計算。
4、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2011年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
5、關于繳費工資的特別規定: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6、本賠償標準只適用于上海市各區縣。
7、請大家注意!因受傷者的本人工資、全國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地方法規規定各不同,故各地賠償標準也不盡一致。關于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大家可以上網搜索查找或者到當地統計局咨詢
上海市工傷賠償計算標準
序號
賠償項目
享受標準
發放單位
備注
1
醫療費
憑發票
基金
定點醫療機構、規定診療項目、藥品、服務標準
2
住院伙食補助費
20元/天
基金
地區人民政府制定
3
交通、食宿費
憑票據
基金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社保同意
4
康復治療費
憑票據
基金
醫保制定康復機構、其他同上
5
輔助器具費
憑票據
基金
指定服務機構,符合標準費用
6
停工留薪工資
原工資待遇
基金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
7
護理費
評殘前
單位
1,完全不能自理50%“職平”/月,2,大部分40%“職平”/月,3,部分30%/月,經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
評殘后
基金
8
傷殘補助金
一級27個月
基金
1、一至四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五六級傷殘,視情況保留勞動關系或工傷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七至十級傷殘,或保留勞動關系不退崗,或期滿終止、工傷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4、本人工資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地區“職平”3倍的,以3倍計,低于“職平”60%的以60%計
二級25個月
三級23個月
四級21個月
五級18個月
六級16個月
七級13個月
八級11個月
九級9個月
10級7個月
9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90%
基金
1、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2、五六級,保留勞動關系,適當安排工作,無法安排工作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3、傷殘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點的由基金補足
4、達到退休年齡的停發津貼,享受養老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級傷殘85%
三級傷殘80%
四級傷殘75%
五級傷殘70%
單位
六級傷殘60%
10
一次性醫療補助
五到十級
基金
1、五級18個月“職平”,一級少三個月
2、經工傷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享受該待遇
一次性就業補助
五到十級
單位
同上
11
喪葬補助金
六個月“職平”
基金
近親屬
12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40%月工資
基金
1、核定的撫恤金不高于員工生前工資
2、按月支付至被撫養人失去條件
其他30%月工資
13
工亡補助金
576880元
基金
1、發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致死亡的,享受喪葬費、撫恤金、工亡補助金
3、一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費、撫恤金待遇 ;
職業病賠償標準有哪些?職業病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
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37條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員工可享有以下賠償:
(一)醫療費;(二)交通食宿費;(三)康復治療費;(四)輔助器具費;(五)停工留薪;(六)護理費;(七)傷殘補助金。
員工享有傷殘補助金員工患職業病可獲得待遇(一到四級工傷停崗留薪,五、六級不協商終結勞動合同可以停崗留薪) 傷殘級別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享有傷殘補助金(員工平均月薪) 24個月 22個月 20個月 18個月 16個月 14個月 每月享有傷殘津貼(員工平均月薪) 90%月薪 90%月薪 90%月薪 90%月薪 90%月薪 90%月薪 備注員工退休之后不再享有傷殘津貼,至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員工患職業病可獲得待遇(協商終結勞動合同) 傷殘級別 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一次性享有傷殘補助金(員工平均月薪) 16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10個月 8個月 6個月 一次性享有傷殘津貼(員工平均月薪) 工傷醫療補助金 20個月 18個月 16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10個月 傷殘就業補助金 35個月 30個月 25個月 20個月 15個月 10個月
2019上海商業保險的賠償標準和社保的工傷賠償標準是一樣的嗎保險小編幫您解答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不一樣,區別來看
1、社保傷殘等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
2、意外險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的傷殘等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3、雇主責任險的傷殘等級標準:一般采用社保工傷的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
4、交通事故適用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車險用的較多;
傷殘等級是一回事,賠付金額是一回事,同樣的事故,鑒定出來的傷殘等級可能不一樣,賠付金額也可能不一樣。多少級賠付多少金額,注意要看各個標準里的表述;尤其商業保險,各公司的給付比例還有許多不一樣的。
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法律分析】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我國對于傷殘等級制定有相關標準,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手指傷殘一般被定為五級以下傷殘,如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可以被定為五級傷殘,符合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的原則要求。五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5.5五級
5.5.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職業病賠償職業病患者都很關心職業病如何賠償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的問題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很多人只知道找單位賠償,具體應該賠償多少自己也不知道,實際上法律對職業病賠償是有明確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的標準供參考的,下面就是職業病如何賠償的詳盡參考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鑒定來確定賠償,職業病賠償具體如下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九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擴展資料: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4號令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上海職業病級別及補償標準 ;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
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