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的食品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律依據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農副產品到底賠不賠十倍在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假一賠十。如銷售過期食品等情況都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要求假一賠十。農副產品不一般不屬于該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初級農產品賠償標準1、對購貨渠道及產品銷售者的忽視。正規的購貨渠道和符合相關資質的產品銷售者是高質量產品的有效保障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但身在在農村的農民由于維權意識不強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知識匱乏,對于日常生活和生產所需要的用品,部分農村群眾常常注重產品價錢而忽視其是否出自正規的購貨渠道,往往出于方便和貪便宜的心理,從無證商販手中購買一些“三無”產品或者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這就留下了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因購買的產品遭受損失后,很難找到銷售方2、缺乏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消費者本人應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維護者。然而,由于受教育程度、消費信息和經濟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農村消費者的消費維權意識薄弱,很多農民對所購商品的優劣、真假分辨不清,也不知道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種子法》、《產品質量法》等與其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權益受到損害時,亦缺乏消費證據意識,沒有向經營者索要發票等消費憑證,增加維權難度3、對涉訴產品質量鑒定程序的抗拒。對于有明確的質量保障期限或者依據社會常識即能夠判斷出是否存在問題的產品,農村群眾進行維權比較容易。但是,也有部分產品,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并非僅憑外觀就能夠判斷,此時,需要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但是實踐中發現,部分農村群眾對此缺乏認識,固執的認為產品質量是否有問題,只看外表就能夠做出判斷,從而拒絕做相關鑒定,給法院的審判造成了難度,也給其維權設置了障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食品安全法 關于十倍賠償的范圍 農產品的賠償是食用的農產品即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其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但其也應當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定義的“食品”范圍,所以消費者購買的農產品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且對消費者造成了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也可以主張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由其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
四川省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基本條款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管理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把落實國家計劃、尊重生產隊的自主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協調起來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發展農業生產,繁榮城鄉經濟、根據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合同制是國家與農民進行商品交換的連結紐帶。凡是國家收購單位、農村商業機構與農業生產單位之間的購銷活動,都應當根據國家計劃和農副產品管理的有關政策,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規定計劃要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否則合同無效。第三條 合同的訂立必須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意志強加給對方。第四條 凡國家法律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合同,必須送交供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予以鑒證。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實行第三者擔保。保證單位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保證單位和被保證的當事人一起承擔責任。保證單位履行合同后,有權向被保證的當事人請求償還。第五條 農副產品收購可采取預購方式進行。預購農副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付給預購訂金。合同履行后收回定金或抵作價款。
預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返還定金。第六條 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其簽約代表必須是收購單位和生產單位的負責人或委派的代理人,受委派的代理人必須具有委托證明書。第七條 合同的內容要具體,責任明確,文字含義清楚,基本內容應包括: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代表人的姓名、產品名稱、數量、規格、等級、價格、總值、計量單位、包裝物的規格質量及供應回收辦法,費用負擔,交貨方式,運輸辦法及地點,交貨日期及驗收方法,結算方式,結算銀行、單位帳號,獎售物資、經濟責任等。第八條 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和終止,否則要承擔經濟責任。如因客觀原因,需要修改或終止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簽具修訂或撤銷合同的協議書,并報送雙方上級主管機關和鑒證機關備案,其中屬于國家計劃管理的統購、派購產品,必須修改調整合同時,應在簽訂協議前報請主管部門批準。協議書未簽署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因修改或撤銷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由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 合同簽訂后,如遇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因承辦人或領導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第十條 合同執行中的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應向對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仲裁。第十一條 確定農副產品收購數量,必須貫徹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則。統購、派購部分根據國家下達的收購基數簽訂,如果在簽訂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有關主管機關協調解決。非基數部分由購銷雙方根據有關政策協商簽訂。第十二條 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和農副產品的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的特點,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確定數量時,可分別不同品種協商確定超產超收農副產品賠償標準 ;計劃限額收購;按合同數量在一定幅度內超、減收購。第十三條 無論生產單位內部實行何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生產隊必須將合同約定的品種數量分別落實到承包單位(隊、組、戶、勞)訂立書面承包合同,保證國家計劃的完成和收購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條 有國家和省標準的,按國家和省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由合同雙方商定定樣標準,共同封存,實行對樣驗收,無論執行何種標準,應在合同內寫明。
出售農副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雙方約定的標準,不得以次充好,摻雜使假。違反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第十五條 農副產品的質量檢驗應根據不同產品特點,確定驗貨定級的辦法和制度,交售產品時及時進行檢驗、檢疫。第十六條 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國家物價管理政策規定,分別不同品種和數量,確定實行:國家統一價格;地方或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供需對方協商議定價格。執行什么價格,應在合同內明確規定。
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擅自提級提價或壓級壓價的,應當收繳非法所得,并賠償對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