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他人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可以要求他人賠償。公民個人合法財產遭受損害的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可以要求侵害人賠償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一般是依據造成的實際損失賠償。如果損害人不賠償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所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是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買賣合同中經濟損失怎么賠???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房屋差價的損失如何賠償?
理論支點可得利益損失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也叫預期利益損失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是與現存利益相對的概念,是指在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的合同中,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而受到的預期純利潤的損失。質言之,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純利潤,不包括主觀推測的損失以及為取得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可得利益必須是將來實際會得到的切實的利益,如果并非實際可以得到的,則屬于主觀的推測,不能計算在損害賠償額內。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
(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或者說該利益是確定的、無爭議的,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將必然出現的一種損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希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同時,這種可得利益應是在短期內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遠將來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獲得的效應利益。
(3)現實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客觀基礎和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實現這一利益作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條件。同時,這種可得利益通常應當是財產性利益,不包括非財產性的機遇等。
二手房交易中賣方惡意違約行為頻發,考慮其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從客觀方面講,在二手房交易價格攀升過快的情況下,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幾天后,房價就可能出現大幅上漲,即所謂的“一天一個價”。這種房地產市場動態交易環境就成為促使不誠信的賣房人萌發失信違約、“一房數賣”等念頭的客觀誘因。另外,大部分的二手房買賣都是通過中介機構居間促成,中介機構參與交易整個過程。在此過程中,由于監管不力,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違規違法操作頻發,導致“陰陽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送達不暢等問題。從主觀方面講,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的賣房人缺乏市場交易的誠信意識,易受非法經濟利益的驅使,企圖以惡意毀約的不誠信手段來牟取房屋價格上漲帶來的非法收益。在這種非法動機的驅使下,失信違約的表現可以概括為六大典型行為:一是惡意拖延交付房屋;二是惡意拖延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也就是過戶手續;三是拒絕受領買房人交付的購房款;四是無理由故意退還購房款;五是以不充分、不正當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再履行;六是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前進行“一房二賣”或者“一房數賣”或者無交易基礎的惡意過戶,故意釀成房屋買賣合同在客觀上無法實際履行的后果。不論具體表現如何,賣房人惡意違約的最終目的是使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從而獲得房屋價格上漲帶來的非法投機利益。這種非法投機利益損害了守法買房人的正當利益,觸犯了法律法規與道德底線,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踐踏了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與精神。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這種投機行為應堅決打擊。
實務爭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對于房屋差價損失賠償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屋差價損失因無法確切計算,故不宜判決支持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差價損失應予賠償,其屬于實際損失。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房屋差價賠償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后合同與前合同之間的差價確定房屋差價損失,或以房價上漲時另購同等條件房屋需多付出的價款,或者房價下跌時另售房屋少獲得的價款標準確定。
作者觀點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均值得商榷。
首先,應區分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是一個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問題,一般發生在合同履行中因違約所產生的賠償責任與合同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后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之中。這一問題還與二手房交易中的其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他問題交織并存,在“一房數賣”、連環買賣、“陰陽合同”、共有房屋、無證售房、中介問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糾紛中均有可能出現。損害賠償的范圍是實務中的疑難問題,這一問題涉及信賴利益、履行利益與可得利益等概念。尤其是履行利益與可得利益,由于概念上沒有厘清,實務中經常將二者混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該條實際上區分了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僅限于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獲得利益,即不包括交付貨物或支付貨款本身,而主要是指獲取利潤所對應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必須具有一定的確定性。所謂履行利益,是大陸法系中的概念,是指法律行為有效成立,但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損失,又稱為積極利益之損害,其是與信賴利益相對應的概念。可見,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的內涵和外延均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筆者認為,房屋差價損失應屬于履行利益范疇。
其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損害賠償應以完全賠償為原則。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相對于超額賠償而言的,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充分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房屋是普通百姓賴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近年來,各地房價成倍上漲,對于大多數購房人而言,其所購買的房屋一旦因為出賣人惡意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將不可能再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到同樣條件的房屋,會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這種損失是守約方遭受的實際損失,是可以計算的。按照違約損害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損害賠償是以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標準,損害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即受害人不能因此獲利,而違約方的過錯程度也不能作為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標準。
最后,房屋買賣合同中對于違約賠償范圍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對差價損失賠償進行約定的,守約方請求賠償的,應予支持。應當明確的是,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絕履行。房屋價格變動屬于商業風險,即使房屋價格短期內漲跌幅度很大,也不能認為是情勢變更,出賣人更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善意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有兩種,主觀計算方法和客觀計算方法。主觀計算方法又稱具體計算方法,它是指根據受害人具體遭受的損失、支出的費用來計算損害額。主觀計算方法將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損失作為確定違約損害賠償的依據。客觀計算方法又稱抽象計算方法,它是指以代替履行的市場價格作為確定違約損害數額的依據。
綜上所述,在房屋買賣糾紛中,由于違約方惡意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的,守約方請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因該損失屬于履行利益損失,應予賠償。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應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準,如果有約定的具體數額或者具體計算方法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具體約定的,則以主觀計算方法與客觀計算方法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如果約定的損害賠償過高或過低的,應予增加或酌減。
退休返聘后離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退休返聘后離職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如果是單位主動開除職工是需要賠償員工的經濟損失的,其次如果是職工主動離職就無法獲得經濟賠償,再者如果是因為職工身體原因也是有辦法適當獲得經濟賠償的。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退休后返聘離職能否獲得賠償的具體依據。
一、單位主動開除職工是需要賠償員工的經濟損失的
首先如果是單位主動開除職工是需要賠償員工的經濟損失的,雖然職工原本是處于退休的狀態,但是單位又因為臨時的需求或者一段時期內的需求又把員工召回原來的工作崗位進行工作,但是還沒有到約定的期限結束就開除了職工,這樣子是需要按照員工日常薪資的平均水平來補償員工一個月的薪資的。
二、如果是職工主動離職就無法獲得經濟賠償
其次是如果職工主動離職就無法獲得經濟賠償,主要的原因是職工自身不想再繼續工作了,通過工作了一段時間感覺退休的生活會更適合自己,那么是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主動提出再次退休的申請的,這樣子企業就不需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給到職工,畢竟沒有損害到職工切實的利益。
三、如果是因為職工身體原因也是有辦法適當獲得經濟賠償的
再者如果是因為職工身體原因也是有辦法適當獲得經濟賠償的,畢竟職工本來是應該安心享受退休后的生活的,但是企業又請求職工返崗讓職工繼續工作,導致職工身體不適應產生了一定的疾病,那么就無法繼續從事相應的工作,企業也應該進行一定額度的賠償。
職工退休返聘后離職應該做到的注意事項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
應該提供相應的離職原因,如果是客觀上存在的企業原因導致的離職就需要索要相應的經濟補償。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怎么賠償這個規定是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的賠償標準進行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的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與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違約經濟損失賠償金格式經濟合同違約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的賠償標準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1、一般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合同中約定的是具體賠償金額的直接賠償相應的金額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合同中約定的是賠償計算方法的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需按照計算結果進行賠償;2、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賠償的,受害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