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法律分析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第一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當事人很難通過申訴來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刑事錯案的糾正有三個途徑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一是當事人申訴,二是法院進行再審,三是檢察抗訴。這三者當中最有效的途徑是當事人申訴,因為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他們對案情的事實有利害關系,最有動機和動力來推動。而且從實踐來看也是如此,很多冤錯案件當中,被告人家屬都進行了艱辛的申訴,甚至常年不斷地申訴,從被錯抓的那一天到后來僥幸出來為止,十幾年接近二十年都在不斷地申訴,有的都到了家破人亡、家徒四壁的程度,甚至以自焚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但仍然無法啟動再審程序。
第二點,很多冤案得以糾正的原因都極為偶然,很多案子都是亡者歸來或者真兇出現才能糾正,如果冤案的糾正僅靠這兩種方式就太可怕了,必然意味著大量的被冤者沒有那么好的運氣而一直被關在監獄當中。
第三點,早期真兇出現、亡者歸來足以啟動刑事再審程序,難以啟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冤案為什么難平明末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的李清仕崇禎和南明弘光兩朝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這是個老資格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的監察干部,他寫了一本比較翔實的《三垣筆記》,記載他在刑、吏、工三垣做給事中的所見所聞。一個在司法、干部和建設部門做過重要監察官員的人,當然可以獲知許多重要的信息,因此這本書比較真實地反映明末政治生態。 李清剛從寧波地方官進刑科做給事中,當時年輕氣盛,胸懷大志,很想平反冤獄、公正司法。他如此記載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 “予初入刑垣,鄭司寇三俊獲遣歸,予就寓謁,問刑部何事最冤,三俊慘然曰:‘無過盜情。若欲平反,不過云秋后處決爾。’予愕然曰:‘何謂?’三俊曰:‘此皆從東廠緝獲者,司官不敢反,堂官何繇反?惟擇無贓無證,情可矜疑者,緩以秋決,或可從容解網也。’相與嘆息久之。” 一個被冤枉而被解職下獄的最高司法長官,對一個剛進刑科來監察司法活動的年輕干部,說出了一番這樣的錐心之話,連刑部尚書對明明知道的冤案都無能為力,何況他人。這段話說明當時的司法不公正,冤獄眾多的主要原因:一是有超越司法權力的東廠、錦衣衛存在,他們不受律法的約束,可以任意制造冤案,而名正言順的司法機構刑部只能按照他們的意志辦案;二是盜搶這類容易引起民憤的案件是冤案多發帶,因為這樣的案子被冤的人大多是普通百姓,沒什么后臺,活動能力小,偵緝部門以此容易邀功和牟利;三是有良心的司法官明明知道是冤案,要想救人一命,頂多能將立即執行的死刑變成緩期執行,爭取時間希望出現轉機。 李清進刑部后,果然目睹了許多鄭尚書所說的冤案,他記載東廠將犯罪嫌疑人緝捕后,立馬嚴刑逼供追贓,并定案呈報東廠。“廠上疏皆歷歷有詞,不四日便下部擬,不十余日便依樣招奏,又不四日便會官處決。”如此從重從快,刑部的會審只能是走過場,其中被冤殺者不知凡幾。 作為駐刑部的監察官,李清尚未麻木,有一次查出一件冤案,“予晤刑部一司官,以平反勸,慘然曰:‘不敢。’予曰:‘何也?’對曰:‘天下有一介不取之官,而無一介不取之吏,若一反廠招,異日借題羅織,官吏并命矣。’” 這位司官講了大實話,他如果要主持公道,將會冒著極大的風險,因為他得罪了一個能力巨大的利益集團,如果這次推翻了東廠這類偵緝部門辦的案子,就說明人家辦錯案了,下回人家肯定會找個理由報復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你。官場上的人很少沒有別人抓不住的毛病,一介不取之官也許有,但很少,就如海瑞這種為留萬世名的士人,但做吏目的因為政治地位不高,仕途上不會有出息,也很難青史留名,當然要圖實惠,否則干嗎來做吏。
為什么國家還有那么多的冤案國家還有那么多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的冤案的原因:當事人很難通過申訴來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刑事錯案的糾正有三個途徑:一是當事人申訴我國冤案糾正為啥這么難 ,二是法院進行再審,三是檢察抗訴。這三者當中最有效的途徑是當事人申訴,因為他們對案情的事實有利害關系,最有動機和動力來推動。
而且從實踐來看也是如此,很多冤錯案件當中,被告人家屬都進行了艱辛的申訴,甚至常年不斷地申訴,從被錯抓的那一天到后來僥幸出來為止,十幾年接近二十年都在不斷地申訴,有的都到了家破人亡、家徒四壁的程度,甚至以自焚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但仍然無法啟動再審程序。
很多冤案得以糾正的原因都極為偶然,很多案子都是亡者歸來或者真兇出現才能糾正,如果冤案的糾正僅靠這兩種方式就太可怕了,必然意味著大量的被冤者沒有那么好的運氣而一直被關在監獄當中。
早期真兇出現、亡者歸來足以啟動刑事再審程序,但后期發現,真兇出現、亡者歸來一樣無法啟動。而且這個情況不是個案了,大家熟悉聶樹斌案,其實不是,還有一些案件,比如朱明勇律師起了重要作用甚至核心合作的張氏叔侄二人被冤案。
那個案子03年發案,05年做有罪判案,06年真兇發現,真兇又再次殺害了浙江大學一個叫吳金金的女生,在這個案子做的DNA鑒定和最初張氏叔侄二人被冤案當中現場鑒定一樣。真兇在06年出現了,但一直無法啟動,過了8年才終于沉冤昭雪。
呼格吉勒圖也這樣,05年真兇就出來了,06年內蒙政法委就組織調查組調查,一年以后,得出結論,這是一個錯案,但一直無法糾正。此間,新華社的記者寫了6份內參呈報高層這是一個錯案,但仍然無法推動,后來因為多種力量,包括輿論、媒體十多年的不斷推動,加上有良心的法官做了內蒙高院院長等所有力量的結合才推動冤案的糾正。
許多冤案從被告人被錯判有罪到認定無罪要經過很多年甚至十幾年的艱辛努力。這一點是由前面幾點所決定的,因為糾錯難度很大所以導致糾錯要經過很長的時間。比如呼格吉勒圖案歷時18年,陳星案歷時18年,于英生案17年,王海泉案27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