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法律分析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只有六十周歲以上的限定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故新生兒應按成人標準賠償。1、醫療費賠償金額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2、誤工費賠償金額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住院伙食補助費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陪護費賠償金額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及型器具的費用、喪葬費賠償金額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交通費賠償金額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0、住宿費賠償金額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意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新生兒死亡賠償要看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可以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或者醫療事故鑒定。經過鑒定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如果確實屬于院方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的醫療過錯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醫院承擔侵權責任。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按二十年計算。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醫療糾紛新生兒死亡賠償標準醫療糾紛新生兒死亡賠償標準包括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2、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他合理費用。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新生兒醫療事故死亡如何賠償新生兒醫療事故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的死亡賠償標準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新生兒死亡之謎—死胎還是出生后死亡?產婦起訴醫院賠償75萬作者:醫法匯
產婦宋女士(41歲)懷孕后一直在中醫院處進行產前檢查,因停經9+月,陰道流水3+小時,入住中醫院待產,初步診斷為胎膜早破,40+5周妊娠G3P1頭位。因胎膜早破行催產素引產3天,宮口開大6cm,見血性羊水,胎心減慢,最低至60-70次/分,考慮胎盤早剝、胎兒窘迫,醫院建議立即行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經產婦及家屬同意后,行腰硬聯合阻滯麻醉下子宮下段剖宮產術。麻醉成功后,孕婦取平臥位,聽胎心50次/分,后以頭位娩出一男嬰,出生后無哭聲、肌張力、呼吸,全身皮膚蒼白,Apgar評分0分。經搶救50分鐘無自主呼吸、無心率、肌張力,全身皮膚顏色蒼白,宣布臨床死亡。家屬在《住院病人告知書》上簽字:拒絕尸檢,尸體由中醫院處理。
宋女士及家屬認為,醫方對胎兒在宮內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的情況未盡到不良結果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的預見義務,未能及時行剖宮產術結束分娩,導致新生兒死亡,起訴要求醫院賠償75萬余元。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宋女士雖為經產婦,但是屬于高齡產婦,引產前Bishop宮頸成熟度評分2分,中醫院在對產婦診療過程中存在單用催產素引產效果不佳時,沒有重新評估,并調整有效治療方案;在催產素引產3天過程中,已誘發規律宮縮,但宮口未擴張,先露不下降時,沒有查找原因,并積極予以處理;當胎盤早剝時沒有及時發現,病歷沒有記錄,直至胎心下降,胎兒窘迫時才實施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的過錯,該過錯與宋女士之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主要原因力。
中醫院認為宋女士所產的是死胎,申請對宋女士在中醫院處所產的是死胎還是活胎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先后委托的四家司法鑒定機構均因委托事項超出技術能力范圍,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中醫院未明確向患方告知胎兒系死胎及如雙方對是否系死胎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尸體進行解剖檢驗的意義,鑒于患方與中醫院對醫學知識掌握不對等,中醫院應盡到說明義務,故新生兒尸體未經檢驗即處理的主要責任應由中醫院承擔,且中醫院的病歷中對宋女士之子記錄為新生兒,且在宋女士剖宮產手術后,亦有對新生兒搶救的記錄。中醫院僅以新生兒Apgar評分為0分主張死胎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綜合分析本案現有證據,應認定宋女士之子系新生兒死亡,酌定中醫院承擔70%的責任,賠償69萬余元。
中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宋女士剖宮產出的男嬰是死胎還是出生后死亡的問題,該爭議直接關乎原告方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除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從出生時開始。因此本案中,若宋女士之子系出生后死亡,其在出生時已經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如因醫院的過錯行為造成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了新生兒死亡的嚴重后果,患方可以要求被告醫院承擔死亡賠償金,這其中的差別是非常大的,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法院才認為鑒于患方與中醫院對醫學知識掌握不對等,中醫院應盡到說明義務,要明確向患方告知胎兒系死胎及如雙方對是否系死胎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尸體進行解剖檢驗的意義。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除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外,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均對尸檢作出了具體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依據醫法匯《2020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2020年患方敗訴案件中,不能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的過錯診療行為與患方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案件比例高達63%,排列第二的敗訴原因是未進行鑒定,占比20%,因未尸檢導致鑒定不能從而造成患方敗訴的案件占9%,是導致患方敗訴的第三大原因,因此,患方應當摒棄傳統的“全尸”思想,重視尸檢的問題,在接到醫療機構的告知后,如果對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異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申請尸體檢驗,以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避免在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境地。
另外,阿氏評分是一種臨床上評價新生兒窒息程度的方法,共五項,每項0-2分,共10分,8-10分正常,4-7分為輕度窒息,0-3分為重度窒息,故阿氏評分是評價新生兒窒息程度的標準,并非確定死胎的標準。本案據法院查明事實記載,宋女士在正式臨產前后,病歷記錄均有胎心存在,而醫方未按照《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正確繪制產程圖,當胎盤早剝時沒有及時發現,病歷沒有記錄,直至胎心下降,胎兒窘迫時才實施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結合術后診斷記錄為“新生兒死亡”等證據,法院認定男嬰系出生后死亡。產程圖,即在頭位分娩過程中,以曲線形式記錄宮頸擴張和胎頭下降的相應關系、同時還要觀察宮縮及胎心變化。產程觀察記錄表、產程圖及分娩記錄表等是醫務人員對產婦實施助產措施的重要依據,缺失相關記錄就可能導致醫方被認定存在產程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在臨床工作中,醫務人員應按照規范嚴密觀察并記錄產程進展,及時識別和處理難產,正確繪制產程圖,避免因記錄不足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引產手術造成孕婦傷殘,起訴醫院賠償150萬丨醫法匯
親生子女非“親生”,男子狀告醫院賠償30萬丨醫法匯
發生新生兒醫療事故,怎么賠首先是否醫療事故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或者醫療損害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要經過技術鑒定;其次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假設構成醫療侵權,新生兒就是人,跟任何自然人沒有區別,只不過沒有誤工費而已,賠償金額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的構成為新生兒死亡和死胎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殘疾等級須經鑒定確定)、殘疾輔助器費、后續康復治療費用(大多需要實際產生后再主張)、喪葬費(如果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最后,如果為死亡結果,務必區分是死嬰還是死胎,賠償大相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