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只有六十周歲以上的限定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故新生兒應按成人標準賠償。
1、醫療費賠償金額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補助費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陪護費賠償金額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及型器具的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9、交通費賠償金額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10、住宿費賠償金額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意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新生兒死亡賠償要看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可以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或者醫療事故鑒定。經過鑒定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如果確實屬于院方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的醫療過錯,醫院承擔侵權責任。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的解釋》第十七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新生兒醫療事故死亡如何賠償新生兒醫療事故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的死亡賠償標準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死產和新生兒死亡賠償 ,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