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一、公司倒閉了孕婦員工怎么賠償
1、公司倒閉了孕婦員工賠償標準如下: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產期期間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的工資必須全額支付;
(2)孕期和哺乳期期間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的賠付的具體數額,由公司和當事人具體協商后確定;
(3)經濟補償金部分,依據當事人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來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您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孕婦被辭退了勞動仲裁需要什么資料
孕婦被辭退了勞動仲裁需要以下資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公司倒閉懷孕的女職工怎么辦法律分析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公司倒閉辭退孕婦應該向有關部門來進行投訴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是不能夠辭退孕婦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的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或者是要求相關的方面賠償金,不管怎么樣,這在法律當中都是有著非常明確的依據的,比如說我們國家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當中就予以確切的說明了。1、可以要求單位繼承履行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勞動合同終止,或哺乳期結束。單位不同意時,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如果本人選擇離職,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產假工資的支付責任。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懷孕期間公司倒閉怎么賠償1、根據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為女性的,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但有例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破產懷孕員工怎么處理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正常倒閉,那么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也就終止了,這種情形下,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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