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1.車禍后受害方如何索賠?
(1)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后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的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辦案民警可以先主持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責任方賠償后,案件終結。
(2)交通事故賠償雙方未達成賠償協議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的,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師提起訴訟,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1.原告委托的律師介入,收集相關賠償證據,制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
2.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法院應當確定舉證期限和開庭時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
4.一般法院不會當庭宣判。開庭后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生效。
5.被告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否則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車禍受害者可以要求什么樣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如下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全部費用。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對被害人親屬的喪葬費,除按搶救待遇支付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或者被害人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2019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應如何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死亡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的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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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擴展資料車禍致人死亡賠受害方訴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睢寧縣政府——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