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國家土地征用賠償標準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標準如下: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蔬菜地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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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法律依據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國家占用耕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相關程序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其耕地被政府征用補償標準 他費用。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