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
拆遷住宅房屋補償
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拆遷國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房屋調換和面積標準房屋調換三種方式。
拆遷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人還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補償
拆遷已領取營業執照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該補償包括房屋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以及設備安裝調試等其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他補償。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
《宿遷市征地補償實施細則》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
(一)征收農用地的,三類地區按照18000元/畝、四類地區按照16000元/畝計算。
(二)征收建設用地的,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七條 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 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三類地區17000元、四類地區14000元。
人均農用地超過1畝的,按照1畝計算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人均農用地不足0.1畝的,按照0.1畝計算。
(二)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農用地數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人數。
宿遷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法律分析:宿遷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4、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賠償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情況給與一些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宿遷征地補償實施細則是什么?宿遷市 征地補償 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管理,保護被 征地 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省政府關于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 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和《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發〔2011〕43號)等法律 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家或省以上重點工程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本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如國家或省規定標準高于我市,執行國家或省規定標準。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 行政區劃屬宿城區的,執行三類地區征地補償標準;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和行政區劃屬宿豫區的,執行四類地區征地補償標準。 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全市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分別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收農用地的,三類地區按照18000元/畝、四類地區按照16000元/畝計算。 (二)征收建設用地的,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七條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三類地區17000元、四類地區14000元。 人均農用地超過1畝的,按照1畝計算;人均農用地不足0.1畝的,按照0.1畝計算。 (二)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農用地數;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人數。 第八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三類地區按每畝900元標準執行,四類地區按每畝800元標準執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其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見附件4。 (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廣播和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等效替代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農民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涵、管網等設施,在村莊內部,已納入 拆遷 房屋的等級評定和綜合評估的,不再另行補償;在村莊以外,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筑物的 拆遷補償 安置按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征地范圍已確定、自征地調查開始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他附著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第九條建設占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劃入財政部門土地補償專戶,由財政部門將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給個人;將選擇參加土地換 社保 的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個人;將剩余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專戶,由鄉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必須用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面積以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變更調查2010年12月31日數據為基數。被征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 農村土地承包 的人口為基數,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各縣區(開發區、園區、新城)政府(管委會)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臺帳時,可結合本地情況,適當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臺帳各相關基數,建立適合本地實際的人均農用地臺帳。 第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可結合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將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綜上所述,宿遷征地補償實施細則從多方面制定,規定江蘇宿遷拆遷補償標準 了相關工作人員不得與市民發生沖突,盡量說服市民配合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