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政府違法強拆需賠償的又一起經典案例,北京的!
行政強拆及賠償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也頗受詬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水云房屋被強拆一案進行再審,對申請人許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進行了當庭宣判。最高法糾正了一審只按拆除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判決,確認賠償應按現在市場價格為基準;糾正了二審按征收拆遷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的判決,確認應通過強拆違法責任予以賠償。該判決存在幾個亮點,明確宣示了:違法強拆不能僅“補償”還需賠償;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屬于“直接損失”范疇權益。
負責審理該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寶建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當中就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為什么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就是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后果非常的嚴重,這個案子其實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你就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你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這個案子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做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裁判。”最高法通過對《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創新性綜合適用,進行了全新、大膽的裁判,對行政強拆賠償樹立了標志性判決,為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眾多糾紛提供了積極指導。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決精神,對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政府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申訴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上訴人是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溫泉鎮政府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上訴人的設施農業項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溫泉鎮政府的行政審批而得以建設的。上訴人對鎮政府拆除行為不服,向海淀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海淀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決定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人民政府賠償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損失、室內財物損失及青苗損失,并確定相應賠償金數額。該案判決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針對政府機作出“兜圈子”、“打太極”乃至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可以限縮其行政爭議判斷權,甚至直接(強制)“幫助”政府作出決定。北京市高院判決宣示了,對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不但可以針對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判決,還可以針對行政復議請求進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詮釋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財物損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三)清晰地詮釋了違法建設里面存放的機器設備、種植物等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此類財產獨立于違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無論涉案建筑是否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對其依舊擁有所有權,均應受法律保護。
從上訴人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畢先生處了解到:圍繞此案歷經3次行政復議決定、3次一審和2次二審,本次判決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海淀區政府在處理行政爭議中,未正確行使判斷權,三次“隨意”作出復議決定,致使簡單明晰的行政復議請求演變成多輪司法空轉。因為區政府判斷權的隨意性,使得海淀區溫泉鎮鎮長張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調解中,對上訴人提出各項賠償均予以否決,包括被埋財物、被毀種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號判決充分地發揮了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代表了行政法審理獨立、不受干擾的司法獨立精神,對北京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積極促進意義。
判強拆違法后怎么賠償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如果相關行政部門侵犯被征收方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的合法權益,被征收方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被征收方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_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_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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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不應低于補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第8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以,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益。
所以,根據規定,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前提,房屋拆遷行為是否違法需要法院進行認定,然后才能申請國家賠償;違法強拆是已經確定系違法行為,因此對當事人進行賠償時要體現出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對當事人的相應賠償不應低于依法拆遷獲得的補償,要填平補齊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利,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確保當事人獲得的賠償利益,能夠充分保障其安置補償權益和實際居住權益。
強拆房屋違法應該怎樣獲得賠償題主您好~強拆是違法的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國家明令禁止任何暴力強拆行為。
遇到暴力強拆的話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首先是要保全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其次,在保全自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下,要注意證據的保全,最后,建議不要進行上訪等行動
首先,遇到暴力拆遷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公安機關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法和國務院590號令的行為,對于觸犯刑律的要求追究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者其他可能的故意傷害罪等。如果遇到公安機關不作為的情況,要及時的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
其次,對存放于被拆遷房屋內的貴重物品及重要文件進行妥善保管,有條件盡可能移至其他安全處所進行保管。如遇緊急情況無法及時取出上述物品,就有可能面臨遺失或滅失危險,而作為權益受侵害方舉證卻相當困難,有可能吃啞巴虧,故應提前做好防范。
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盡可能地彌補損失,獲得補償。此時當事人應該立即聯系征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通過律師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熟練的訴訟、談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證據和資料,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確屬非法強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具體而言,申請國家賠償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如下:
首先是提出賠償申請。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當事人申請賠償的,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在提交賠償申請之后,針對賠償機關作出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而言: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程序違法強拆如何賠償程序違法強拆可以按照房子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在不低于拆遷補償方案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的基礎上進行賠償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其賠償數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違法強拆再審怎么判決 ,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