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然后認為被告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的行為給原告帶來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了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失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應依法賠償。故判決由被告向原告用書面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重新安埋墳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墳墓就是屬于一家的私有財產的,對于這個私有財產也是屬于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旦有他人損壞了他人的財產就是需要進行相應的損壞賠償的。墳墓損害賠償糾紛案分別作了如下處理:(一)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然后認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墳壓著其祖墳為由,將原告家的祖墳挖開并將棺木遷至附近的行為有悖于社會公道,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被告的行為已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應賠償原告修理祖墳所需損失和精神撫慰金。(二)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然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則。應承擔相應的后果,故應將原告家祖墳恢復原狀,但認為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墳墓被毀壞的賠償標準《中國治安管理處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款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聽勸阻的。墳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此者近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也可以依據最高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參照最高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定,者的人格利益包括者的、遺骨,當損毀墳墓的破壞行為導者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對墳墓的毀損即是對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質上屬于者人格利益的行為。
當毀損墳墓的破壞行為未導者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時,墳墓作為民法上的物,是一種特殊財產,毀損墳墓的行為屬于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作為民法中的物,須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1)存在于之外。
(2)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
(3)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這里的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質需要與精神需要。
(4)須為有體物。“墳墓”,作為埋葬者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視為者的棲身之所,它同樣存在于之外,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能滿足人們紀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種有體物。
所以,從民法學上看,“墳墓”屬于物的范疇,對墳墓的損毀構成對他人財產的損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質上是財產損害行為。
擴展資料:
(1)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低,能夠確定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有相關支出依據的,照此賠償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高,或者是完全損毀,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喪葬費標準賠償。
(2)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由于無形的精神損害難以用物質尺度準確估量,不能適用財產損失那樣的全部賠償原則,在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必須綜合評判諸種因素,進行適當經濟補償,否則就有可能喪失公平。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毀壞他人祖墳引發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
修路占祖墳,一般怎么賠償一、因修路導致征占居民祖墳土地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的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按照土地征用的相關標準給予補償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但也應本著尊重社會公德和中華傳統風俗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適當給予精神補償。
二、征用農田的補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征收土地的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5、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6、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精神損害賠償: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對已故親人進行祭奠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因施工建設的行為致使居民祖輩的墓穴及墓穴周圍地貌發生了改變,其行為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權益,為其造成精神痛苦,給予適當的精神賠償。
祖墳被毀了,是怎樣賠償呢?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標準賠償 (1)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他人財產的施工破壞祖墳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低,能夠確定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有相關支出依據的,照此賠償;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高,或者是完全損毀,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喪葬費標準賠償。在本案中,該墳墓被完全毀壞,導致不得不重新安葬,除購置棺木外,人工支出占大部分,且主要是張某兄妹及家人,沒有相關票據,如果不予支持明顯不公平,所以可參照交通事故賠償中的喪葬費標準予以判決。(2)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由于無形的精神損害難以用物質尺度準確估量,不能適用財產損失那樣的全部賠償原則,在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必須綜合評判諸種因素,進行適當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