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就其數量和價格賠償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不包括預期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的收益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只含成本費。破壞青苗價值不大的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給予治安處罰,同時賠償損失,損失數額可以請農業或農林部門評估,根據上一年度的同類農作物價值和本年度的情況綜合確定。如果故意損壞青苗價值較大,還涉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罪,應向公安部門報案請求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應負責民事賠償。
法律分析
當前農村毀壞青苗行為應如何定罪,有幾種不同的意見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破壞集體生產罪論處。理由是:農村實行承包責任制,是在生產資料仍屬于集體的前提下進行的,社員在責任田里的生產屬于集體生產。社員的自留地比承包田的生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產品雖不上交,但它畢竟不同于土改前后的個體生產,是社會主義公有經濟的重要補充。因此,不論是毀壞社員承包田還是自留地生產的青苗,所侵害的客體都是社會主義農業生產秩序。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毀壞公私財物罪論處。理由是:社員承包了責任田,這就使原是集體化生產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社員單家個體的勞動,不應再視為集體生產。因此,毀壞青苗的犯罪所侵害的客體,只能是公民私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第三種意見認為,應作具體分析。毀壞社員承包田里的青苗,可定破壞集體生產罪,毀壞社員自留地的青苗則應是毀壞公私財物罪。不論哪種意見,可以明確的是,毀壞青苗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農田征收青苗補償標準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因征地施工毀掉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農田破壞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國家沒有規定統一的賠償標準。每個地區的地價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所獲得的賠償自然是不一樣的。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照政府相關補助來賠償的。每個地方都不一樣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占用農田補償標準(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國家占用基本農田之后,需要對原本農田的使用者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賠償的范圍包括農田的使用者造成的經濟損失還有對土地的賠償費用,這些費用都是由于弄成被占用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
請問施工單位施工踩踏了農民土地上的莊稼,它的青苗費應該怎么賠償?青苗補償費是指國家征用土地時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國家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因為施工農耕地被占用有一定的破壞,請問怎樣賠償或者怎樣處理?占用農民耕地賠償按照《土地管理法》嚴格執行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施工破壞農田青苗賠償標準 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擴展資料: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