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江蘇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的,享受以下待遇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19年蘇州工傷賠償標準,蘇州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蘇州市工傷賠償標準,蘇州市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蘇州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蘇州市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蘇州市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蘇州市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蘇州市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蘇州市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蘇州市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蘇州市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蘇州市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蘇州市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蘇州市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蘇州市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蘇州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蘇州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蘇州市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 蘇州市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蘇州市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蘇州市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維權特別推薦:熟讀《工傷認定辦法》
蘇州市工傷保險下面是蘇州市 工傷保險 的相關內容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一、待遇標準 職工被認定為 工傷 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基金列支以下待遇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1. 工傷醫療待遇 : ⑴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工傷或 職業病 ,發生符合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費用(含 工傷復發 治療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⑵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根據其住院天數,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支付伙食補助費。 ⑶職工到蘇州大市以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并事先到 社保 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其交通費按實結付;途中所需食宿費,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標準結付。 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拐杖、助聽器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蘇州市工傷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在限額內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發給生活 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30%。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 十級傷殘 ,享受以下待遇: 一至四級待遇 ⑴標準: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 傷殘 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⑵要求: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⑶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六級待遇 ⑴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 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 ⑵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至十級待遇 ⑴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⑵要求: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職工因工死亡(含 停工留薪期 內死亡),其近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⑴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 四級工傷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含辦理退休手續后)死亡的,只享受喪葬補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有關規定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 2.從2011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中涉及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按上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每年6月份公布,適用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涉及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為準,適用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辦理工傷退休手續,退休費計發辦法仍按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費問題的復函》(人函〔1996〕2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后死亡的,按我市機關工作人員相應亡故待遇標準執行。 5.傷殘津貼(定期傷殘 撫恤金 )、生活護理費,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辦法于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6.工傷職工因傷情加重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提高的,不再重新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退休后因傷情加重,經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符合享受生活護理費條件的,從鑒定結論下發次月起享受生活護理費,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不再重新鑒定。 7.退休后被首次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的人員,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其用作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基數的“本人工資”按首次診斷為職業病時本人月基本 養老金 執行;其中一至四級人員,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月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按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計發的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8.因工死亡職工有符合規定的供養親屬的,可按規定申請 供養親屬撫恤金 待遇。 9.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注意事項 1.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2.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⑴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⑵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⑶拒絕治療的。
江蘇省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的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障費用。
江蘇省工傷十級傷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多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級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傷者本人7個月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的工資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這里蘇州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的工資是本人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十級江蘇省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