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墳山糾紛的特點:
墳山糾紛根植于傳統觀念。
雖然土地是集體的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但“祖上就是他的墳地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不允許別人葬送”,這樣一種觀念在當地看來是正當的,也是根深蒂固的。
墳山糾紛或者組分問題深受“分水”觀念的影響。
墳山糾紛與宗族勢力交織在一起。
一個墳山往往就是一個宗族的墳山,以宗族為單位占用一個墳山,而不是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現在又有了新的趨勢。即同宗同姓的“集體”和跨村祭祖。這無疑增加了墳山糾紛的規模和解決的難度。
墳山糾紛或者祖墳糾紛有時間性。
墳山糾紛主要是在清明和重陽的時候。
由于墳山糾紛的特殊性,對于這一糾紛的解決也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
首先,我們看到的是當地法院不受理此類糾紛。理由是執行困難的。
墳山糾紛具有宗族性、群體性、難以執行,自然不應成為法院不受理的理由。那么墳山糾紛真的沒有法律依據嗎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
墳山糾紛的解決途徑一般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請求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來處理墳山糾紛。
拓展資料:那些地區禁止建造墓地?
(一)耕地、林地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200米以內。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禁止在耕地、林地等地區建造墳墓。否則,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農村墳地糾紛怎么調解農村墳地糾紛的當事人應當怎么調解。
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墳墓糾紛找誰解決農村墳墓糾紛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找自然資源管理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解決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占用耕地建墳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請問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
1、首先進行協商處理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
4、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5、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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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墓地有什么法律法規么?一、《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的地區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農村墳山糾紛的法律應對 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二、《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于第三產業。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擴展資料
禁止建造墳墓的區域: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殯葬管理條例
上海民政-公墓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