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你說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的外商的習慣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并不是因為有什么法律上的區別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原因是方便以后出現糾紛時維護其利益更加便利。如果約定適用大陸的法律或者適用外商所在國法律都不利于合同的建立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而香港的法律處于相對中間的地位,這才是原因。
香港法律和大陸的區別第一、香港法律與大陸法律區別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
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表現為成文法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英美法系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的法律淵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2、法官權限不同。
3、訴訟程序不同。
香港實行的法律制度是根據以前遺留的資本主義制度與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制度不同。2、香港的法律是根據中國的憲法來制訂的。所以基本法也必須與中國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抵觸,有抵觸則按國內法進行處理,其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他的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第二、香港法律和大陸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執行權不同、設立不同、要求不同。大陸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香港法律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大陸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香港法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大陸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法律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誰知道香港有沒有統一的勞動合同?香港勞動合同沒有統一的版本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香港法律只是規定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了一些必備條款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必備條款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情況增加相應的約定條款。
《雇傭條例》第57章 第II部雇傭合約5.雇傭合約的持續期
(1)每份屬連續性的雇傭合約,如無任何相反的明訂協議,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并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2)即使已證明雇傭合約為期超過1個月,但除非該合約以書面為證,并由立約各方簽署,否則該合約仍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并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3)即使本條另有規定,由體力勞動工人所訂立為期6個月或以上的雇傭合約,或所訂立工作日數相等於6個月或以上的雇傭合約,仍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并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4)凡為期超過1個月的雇傭合約憑藉第(2)或(3)款的條文當作是可按月續期者,則每月工資在根據該合約議定的工資總額中所占比例,須按1個月的期間在該合約的議定持續期中所占比例計算。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香港勞工處—第57章 《雇傭條例》第II部 雇傭合約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與大陸勞動合同解除不同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