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
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
法律依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信息來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網站
如下圖所示
如圖
一般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標準根據 生產安全事故 (以下簡稱事故)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事故等級劃分 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事故等級一般根據死亡人數和經濟損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一般來說,具體標準如下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
1.對于傷亡人數而言,超過30人死亡或超過100人重傷,可以稱為特別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
2.死亡人數在10-30人或者受重傷人數在50-100人,為重大事故;
3.死亡人數在3-10人,或者受重傷人數在10-50人為較大事故;
4.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傷則稱為一般事故。
對于經濟損失而言,造成超過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的,為特別重大事故,造成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重大事故,造成1000萬元-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為較大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到1000萬元的為一般事故。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安全生產死亡人數認定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安全生產事故根據死亡人數和事故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的經濟損失不同可以分為不同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的等級,包括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還需要經過人民政府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交通事故劃分輕微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經損100萬至900萬,上報市級,縣級處理。
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至49人,直經損1000萬至5000萬,上報省級,市級處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傷50至99人,直經損5000萬至1億,上報國務院,省級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經損1億以上,上報國務院,國務院處理。
以上各條件為或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的關系。符合一項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業還有相應標準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
一、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劃分標準 ;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范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火災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范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16號令《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造成財產和營業員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船舶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各類的標準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 鐵路行車事故分類
1987年12月10日鐵道部頒布的《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將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
(5)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2小時。
2、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臺或中破2臺;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輛或大破4輛(大破2輛折合報廢1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臺;
(3)動車、客車報廢1輛;
(4)貨車報廢3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4、由于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后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車或貨車中破1輛;
(3)重型軌道車報廢;
(4)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1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1小時;
(5)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 輛或大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后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級評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不滿300萬元。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傷2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