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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濟南哪里可以做工傷鑒定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濟南工傷鑒定中心地址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濟南工傷鑒定中心地址 ,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濟南工傷鑒定中心地址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濟南工傷鑒定中心地址 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市中區六里山路46號406室,濟南市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辦公室(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保險 處)。 河南省 工傷傷殘鑒定 標準2018年 工傷死亡賠償 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 撫恤金 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濟南工傷鑒定中心地址 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018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36396元×20元。 一級至四級 傷殘賠償 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 傷殘津貼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 退休 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 護理費 :(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 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 醫療費 :應到 社保 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級至 六級傷殘 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合同解除 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 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 賠償金 ,除非勞動者符合《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浙人社發[2011]253號)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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