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不是親生的孩子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或是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婚內非親生子是否有繼承權婚內非親生子是享有繼承權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的。遺產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里所說的子女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親死后未訂立遺囑,發現子女不是親生的,還有沒有法定繼承權??遺產繼承首先要考慮被繼承人(遺產所有權人)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的意志。
至于親生與非親生子女的是否給予繼承權或剝奪其繼承權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要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也只有被繼承人本人能夠行使這一權利。其它關系人無權代位行使這一權利。被繼承人現在死了,死前沒有意思表示出,沒有因某種原因予以剝奪某一人繼承權,那么這個繼承關系還是法定存立的。
繼承關系除了嫡系親緣之外,還有繼養關系,收養關系,贈予處理關系等。雖然本案案例不是嫡親關系,但其子女從出生開始就予認可了,并形成了撫養贍養關系,直到被繼承人死前也沒有法定的程序或手續解除這種關系,那么繼承權就成立。
其它持有異議人無權來代位行使被繼承人剝奪非嫡親子女繼承權的權利。
至于其母即使行為不端,有過過錯,但婚姻關系存續著,錯只屬道德層面約束和規范的范疇,但不能剝奪她的法定繼承權。
還有就是她還要首先分割共有財產的一半歸她后,她再參與繼承另一半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
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被養父母所 收養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因為收養這一行為而產生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了權利義務。同時,養子女與自己親生父母之間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的權利義務也因為收養行為而消除了。《 民法典 》(2021.1.1生效)里有明確的規定,合法的收養關系是受國家保護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各種權益,適用法律上對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 簡單點就是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樣的。既然是一樣的,那自然養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享有 法定繼承 權和其他相關權利。 一般遺產的繼承有 繼承順序 。中國歷來有長幼尊卑,親疏遠近。繼承順序上也體現了此特點。第一順序便是被 繼承人 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便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最開始便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才應該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 法定繼承人 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被繼承人沒有立 遺囑 的情況下,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要到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后拿著公證書辦理財產轉移。繼承人有立下遺囑但還沒有辦理公證就去世了,那么繼承人也要自己去法院辦理。有 遺囑公證 書的繼承人可以直接帶著公證書和被繼承人已死亡的證明到相應的地方轉移相應財產。 另外,說到非親生子女,除了有養子女之外,其實應該還包括了繼子女。有些時候建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時候,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這種情況下雙方之間并不存在一個實際的 撫養 、照顧關系,那么此時的繼子女其實對繼父母的遺產就是不想有繼承權的。但如果當事人繼子女還尚小,繼父母與其親生父母也是一樣的對其進行了教育、撫養,可以說付出了很多的心血。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那么繼子女就是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 而作為親生子女,雖然繼承權是法定的,但法律上面也允許其自己放棄繼承權。而在一些比較惡劣的情況下,也是能夠依法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兩個兒子 一個親生一個非親生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非親生有可能有遺產繼承權嗎?沒有遺囑,如果與非親生子有撫養關系,非親生子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離婚后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離婚后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離婚后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一般很多人在離婚之后是會留下一部分的資產的,很多人在面對家產的分配問題,會出現爭奪資產的現象,那么離婚后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
離婚后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1
一、不是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民法典規定,在法定繼承中,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以非親生子女也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適用法定繼承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法定繼承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用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的方式,對其財產作出任何處理的。
(二)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產分割以前遺囑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入表示放棄受遺贈的。其所放棄的遺產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三)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只要繼承人實施了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不論該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對于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中指定由該繼承人領受的遺產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四)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繼承能力和受遺贈能力消滅,因而就不能繼承和接受遺產。
(五)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無效遺囑。
(六)遺囑未處分的遺產。被繼承人雖然立有遺囑,但還有部分遺產在其遺囑中并不作處理,則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如何分配
怎樣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鑒定非親生后還有繼承權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據以上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情況:
(一)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
(二)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三)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
(四)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
(五)對于那些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撫養而沒有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也不應該因為這個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
離婚后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2
一、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法定繼承的順序,就是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次序。被繼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先后順序,依法繼承。
2、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27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2、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3、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4、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1127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1129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1127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離婚后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3
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
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
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