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一、佛山市 工傷待遇 標準是什么? 佛山市工傷待遇標準是: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的70%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賠償的交通費、食宿費等。 二、廣東省 工傷賠償標準 (一)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第3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1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 4、備注: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經辦機構同意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 4、備注: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報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3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廣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試行)》。 4、備注: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資 1、標準: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2)工傷職工在鑒定 傷殘等級 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級至 十級傷殘 ,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1款,第2款。 (七) 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4款;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一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四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7條。 4、備注: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國家對于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員工的工傷待遇有著非常全面的標準,各省市也根據當地的相關政策的不同有著不同的標準。針對工傷期間的各項賠償項目以及賠償項目的金額計算方式,佛山市政府都給出了明確的標準,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需要嚴格執行。
佛山2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佛山二級工傷賠償標準包括了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X25個月;2、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5%;3、其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他費用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諸如治療費、住院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伙食費等,則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其中,生活護理費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二級為百分之五十。需要注意,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而且為了保障職工的權益,傷殘津貼會根據省政府的規定,每年作出一定的調整。二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話,傷殘津貼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佛山市工傷十級賠償標準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X7個月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十級傷殘為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本人工資,不滿一年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的按一年計算;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佛山工傷賠償標準 :十級傷殘為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本人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4、其他費用根據實際確定。需要注意,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