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2008年8月20日13時30分左右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由合肥開往蕪湖方向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的上海鐵路局所屬16215次貨運列車通過橋頭集車站西看守道口時,肥東縣橋頭集鎮紅光村44歲的村民葛某從未全部封住鐵路道口的防護欄桿缺口處通過,穿越鐵道。道口監護員李某未能及時有效制止其搶過行為,致使葛某被列車撞倒后當場死亡。
葛某正值壯年,上有80多歲的父母,下有上中學的兒子,這頂梁柱突然倒下,家庭陷于“癱瘓”。葛某的家人要求賠償,可鐵路部門只準備安慰性地給付2000元安葬費,雙方就賠償數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葛某85歲的老父親年老體弱,加上老年喪子,悲傷過度,不久含恨去世。2009年4月,葛某的母親、妻兒將上海鐵路局告上了肥東縣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計35萬余元。
肥東縣法院一審認為:葛某作為健全的成年人,在搶過列車即將通過的火車道口時,應當預見危害身體和生命安全,但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他沒有預見,葛某對自身死亡的后果雖無故意,但具有重大過失,故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上海鐵路局管理不善,設置的道口欄桿沒有將道路全部封住,客觀上造成行人在道路封閉情況下仍有通行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同時,上海鐵路局的道口監護員李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未能及時有效制止葛某的搶過行為,沒有完全盡到監護職責,上海鐵路局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3名原告認為,道口監護員未盡監護職責,上海鐵路局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上海鐵路局認為其在事故中無責的抗辯,沒有理由,不予采納。一審法院斟酌案情后,確定上海鐵路局承擔的損失賠償比例為40%。判決上海鐵路局賠償葛某家人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11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上海鐵路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原審判決未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分析認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上海鐵路局在原審中向法庭提交了安徽省發改委《關于加快實施全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監護工作的通知》關于無人看守道口欄桿設置半遮斷路障的規定,證明了此案事故發生處該無人看守道口欄桿設置成半遮斷狀態符合規定的情況,上海鐵路局完全盡到了監護管理責任。原審法院無視該文件規定,主觀認定其未盡監護職責,明顯缺乏依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葛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依法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1995年頒布的《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規定:“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后,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鐵路無人看守道口欄桿系半遮斷路障,平時無論有無火車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欄桿始終處于關閉狀態,行人從半遮斷一端留有行人通過的缺口處通行,只有有汽車等車輛通過時監護員確認沒有火車來臨后,才將欄桿打開抬起,監護車輛通過,確保通行車輛的安全。上海鐵路局一審時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機關對本案事故發生后依法偵查、現場勘驗的證據材料,證明了葛某不聽監護員李某的制止,趁監護員李某轉身接車的時候,突然強行搶越道口,導致其被火車撞擊身亡的情況。原審法院認定監護員李某沒有完全盡到監護職責沒有事實依據。根據《鐵路法》第58條:“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上海鐵路局不承擔民事責任。
3名原告答辯稱:原審法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均已認真分析,上海鐵路局提出的安徽省發改委的文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該文件達不到行政規章的級別。本案的發生完全是因上海鐵路局的過錯而引起的,表現在:火車司機沒有確保安全駕駛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道口監護員李某沒有正確履行職務,擅離職守;上海鐵路局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不到位。由于上海鐵路局存在以上重大過錯,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肥中院審理認為: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系指在鐵路無人看守道口處,設專人對通過道口的車輛和行人實施監督和防護,以保障道口安全暢通。道口監護人員負責勸阻行人、車輛遵章通行。本案中,道口監護員李某對道口疏于監管,在葛某穿越鐵路道口時,其未能進行勸阻和制止,李某未能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因而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上海鐵路局對本起事故應當承擔次要責任。上海鐵路局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久前,葛某親屬從肥東縣法院領取了上海鐵路局給付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計15萬余元。
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希望你的問題得以解決,若有其他疑問請直接聯系李增亮律師。
祝好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
一個70多歲的老人在火車軌道的人行道上行走時 被火車撞死 怎么理賠受害者家屬可以向法院起訴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被告方鐵路部門應賠償死者家屬20萬余元。
火車正在行駛,火車道前方有六個小孩在玩耍,另外一條道有一個農民工在上面,火車繼續前行會壓死六個小孩這個是一個人性的考核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正常行駛的話肯定會撞死6個小孩 變向的話會撞死民工按照人的思想的話肯定會選擇撞死一個保全6個小孩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但是誰考慮過民工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難道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他就應該因為6個不認識的人去死嗎?換個角度順其自然的話這個叫做事故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因為本身的路線就是這樣的,但是如果便道的話,就是一場間接性的殺人,因為路線并不是那樣的。這個問題其實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答案。就是在這個問題看你的思想是如何的。是傾向于人性 還是順其自然
以上都是我自己的意見,有不對的地方也莫怪
行人在火車道上行走被撞身亡 鐵路運輸管理承擔責任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影響行車安全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的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關于四川祖孫倆過鐵路奶奶被火車撞死這件事,你有何看法?四川資陽祖孫兩國鐵路時候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年長的奶奶不幸被火車撞倒身亡。對于這起悲劇的事件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我想既是老人自身的責任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也是孩子父母,對于孩子監管的缺失。
鐵路一直以來都被禁止行人行走,只因為在鐵路上行走,有著非常大的安全隱患。而且因為鐵路上行走的事情,在過去的時間里,也發生了多起。
在鐵路的沿線,也樹立有很多的警示牌,提醒人們不要在鐵路上行走。但這位老人還是帶著孫子穿越鐵路,最終才有了這樣一起悲劇的事情出現。
單就這件事情而言,我個人有著下面這兩點看法百姓上火車道撞死 :
一、孩子父母監護責任缺失
都說我們國家的父母很辛苦,在將自己的孩子養大以后,還需要拖著年邁的身體,去撫養自己的孫子。
在這起事件中,如果孩子由父母帶領,可能也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悲劇。畢竟年輕的父母,不論在反應能力,還是動作上面,都要比老人敏捷很多。
而且讓老人帶孩子,應該叮囑老人,不要到鐵路這類危險的場所。很多時候寧可繞路三里,也不要捷徑三米。只因為這三米的距離,可能就是生與死的結果。
二、引以為戒,杜絕再生
可能很多人在看到一些交通事故時候,都認為這些交通事故,距離自己非常的遙遠,所以自己也完全不用擔心。
然而我們所認為的遠,在很多時候也只是距離上的遠而已。在現實的生活中,有著很多和交通事故發生,非常相似的場景。
我們要學會從每一次的交通事故中,汲取相應的經驗教訓,避免同類型的事情,再次出現時候,受害人變成了自己,或者是自己的親人。
可能這件事情,對于孩子的內心觸動很大,希望家長們也能夠多多提醒老人,避免帶孩子進入危險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