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第一,來自于國務院轉批公安部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的意見。2001年10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的意見》,明確指出,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的范圍是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
凡在上述范圍內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同時還規定,對在小城鎮長期居住的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不得對其實行歧視性政策。
第二,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三,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第一庭的復函。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一庭字第25號)中稱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這份復函雖然是針對云南省高級法院的請示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發全國法院參照執行。
第四,據《城鄉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條例》,鄉和建制鎮雖在行政上同級,但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在規劃編制內容和審批上也具有明顯差異。鄉鎮不同于集鎮,鄉也不等同于鎮。
擴展資料
一、城鎮標準
城鎮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害的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總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費之外,居民可隨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經營凈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在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即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由于這些屬于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必須予以扣除,余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用公式表示: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牌照稅、房產稅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3.城鎮居民
城鎮居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城鎮居民,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也包括沒有城鎮戶口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達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于城鎮的人員。因此,是否屬于“城鎮居民”并不以或并不僅僅以戶口為標志。 [3]
狹義的“城鎮居民”,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并且具有戶口或戶籍的人員。狹義的“城鎮居民”具有城鎮戶口。城鎮戶口包括“自理口糧戶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因此,“城鎮居民”所包含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要廣的多。
二、農村標準
農村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的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后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稅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及農村內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后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被扶養費的標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
3.農村居民
農村居民,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生活并以農業生產為自己生活來源的人員,即農村常住人口。農村居民僅是“農業戶口”人員中的一部分人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賠償標準有何不同及法律依據認定標準是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以“居民”為認定標準。而并非簡單的以戶口本上標注的戶口性質來簡單的區分農村標準和城鎮標準。
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屬以下情形之一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并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于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筑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筑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于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交通事故中,如果是農村戶口,想要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要滿足哪些條件?有法律依據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
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你院《關于羅金會等五人與云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交通事故中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賠償標準有什么不同及法律依據認定標準是:以“居民”為認定標準。而并非簡單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的以戶口本上標注的戶口性質來簡單的區分農村標準和城鎮標準。
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適用城鎮標準的法律依據 ,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于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筑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筑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于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